《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反盜竊腳踏車專項鬥爭的通告》是寧波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25日印發的一份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反盜竊腳踏車專項鬥爭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年4月25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正文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反盜竊腳踏車專項鬥爭的通告
(甬政告〔1996〕4號1996年4月2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了嚴厲打擊和有效遏制盜竊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完善腳踏車管理機制,提高廣大市民防盜反竊意識,保護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保障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為創建港城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4月至9月,在全市廣泛開展一場反盜竊腳踏車專項鬥爭。為此,特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為了嚴厲打擊和有效遏制盜竊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完善腳踏車管理機制,提高廣大市民防盜反竊意識,保護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保障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為創建港城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4月至9月,在全市廣泛開展一場反盜竊腳踏車專項鬥爭。為此,特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腳踏車,號牌、鋼印、行駛證(軟照)或鑰匙牌必須齊全一致。號牌、行駛證、鑰匙牌遺失或損壞的,必須在6月1日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申請補辦。
公安機關對號牌、鋼印、行駛證或鑰匙牌不齊全或不一致的腳踏車,有權給予當事人罰款或扣車的處罰。
公安機關對號牌、鋼印、行駛證或鑰匙牌不齊全或不一致的腳踏車,有權給予當事人罰款或扣車的處罰。
二、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區,大型定點建築物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置相應規模的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庫)。大型商場、影劇院、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必須切實履行“門前三包”制度,設專人看管車輛。居民住宅配置的腳踏車庫不得單獨出租或轉讓他人,違者按《寧波市居民住宅區治安防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三、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進行“三無”(無牌、無證、無鋼印)腳踏車自由買賣,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腳踏車過戶、轉籍手續的;
(二)廢舊收購站點、腳踏車修理店鋪非法收購腳踏車及零配件的;
(三)未經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批准,擅自設立腳踏車交易市場的;
(四)車站、碼頭、社會營運車輛、內河水域船隻擅自裝卸託運來歷不明的腳踏車及零配件的。
(一)進行“三無”(無牌、無證、無鋼印)腳踏車自由買賣,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腳踏車過戶、轉籍手續的;
(二)廢舊收購站點、腳踏車修理店鋪非法收購腳踏車及零配件的;
(三)未經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批准,擅自設立腳踏車交易市場的;
(四)車站、碼頭、社會營運車輛、內河水域船隻擅自裝卸託運來歷不明的腳踏車及零配件的。
四、建築工地、工棚及出租房的負責人(治安責任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發現暫住人口使用的腳踏車牌證不齊全、不一致或發現來歷不明的腳踏車等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在這次專項鬥爭中,將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一批違法犯罪人員。凡盜竊腳踏車價值600元(流竄盜竊450元)以上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盜竊腳踏車價值400元(流竄盜竊300元)以上的,都要依法予以勞動教養;凡具盜竊、銷贓腳踏車行為的,都要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六、廣大市民要提高防範意識,積極發現和抓獲盜竊腳踏車的違法犯罪分子,為公安機關偵察破案提供線索。對有立功表現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反之,對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各種便利或者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窩藏、轉移、銷毀以及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七、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6月1日,對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或有立功表現的,將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拒不改正或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予以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望廣大市民嚴格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特此通告,望廣大市民嚴格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