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是寧波市人民政府2001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3-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36號
【發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2001-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現將《寧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規定
各縣(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一)有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和1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
(二)有不少於40平方米符合營業要求的固定營業場所和不少於20千方米的沿街門市用房;
(三)有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傳真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四)有必需的管理和經營人員,包括具備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於1名、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於1名,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以及3名以上專職國語導遊員。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申請進行審批。
旅行社分支機構經營範圍不得超出設立其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
在縣(市)、區註冊的旅行社,可以在市“旅行社一條街”內設立門市部。
連續兩年進入省“百優雙十佳”和市“最佳”、“優秀”的旅行社,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全市範圍內設立門市部。
旅行社門市部不得以自身的名義在媒體上做旅遊廣告。
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國內游契約,應當參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寧波市國內旅遊組團契約》。
旅行社向旅遊者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行契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遊契約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不得增加費用。
旅行社應當建立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發生重大旅遊意外人身傷害事故,旅行社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因旅行社自身原因導致重大旅遊事故發生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在年檢中得分75分以下的,暫緩通過年檢,視具體情況依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罰款的處罰。
旅行社被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