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縣水電局

寧明縣水電系統包括局機關和15個局屬二層單位,局機關內設機構有: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計畫財務股、水利工程基建站(簡稱 水利站)、水利工程管理站(簡稱工管站)、水政監察大隊(包括水政水資源管理站(簡稱水政站)和水人事教育股、計畫財務股、水利工程基建站(簡稱水利站)、水利工程管理站(簡稱工管站)、水政監察大隊(包括水政水資源管理站(簡稱水政站)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簡稱水保站)在內,屬一套人馬,三塊牌子)、防汛抗旱辦公室(簡稱防汛辦)、電力站、供水站等9個機構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明縣水電局
  • 地點寧明
  • 範圍:局機關和15個局屬二層單位
  • 幹部職工人數:1080人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屬二層單位有:供電公司、天西變電站、鳩鴣水電站、海丘水輪泵站、浦下水電站、派連水電站、派連水管所、海淵水管所、安農水庫、那楠水廠、板棍水廠、寨安水廠、愛店水廠、水電安裝公司、物資站等單位。全系統現有幹部職工1080人,其中:幹部118人,工人962人。局黨委下設一個黨總支部,10個黨支部,共有黨員244名。

主要職責

(一) 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刪格汗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有關法規與方針、政策,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利;負責組織實施本縣水利電力規劃、計畫、建設管理和制訂有關辦法、措施。
(二) 依法進行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調查評估、編制水電中長期規劃,鄉鎮供水規劃,農村人畜飲水規劃和用水分配方案;負責本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水政執法監督,促進水資源的潤盼說拜科學開發利用,實施取水登記制度和負責取水許可證管理工作。
(三) 貫徹執行水利和地方笑達促電力財經法規和政策,負責本縣水利工程和地方電力工程的固定資產經濟管理和財務核算、決算及審計管理,編制全縣水利和地方電力各項統計報表。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希櫃洪法》,負責制訂和落實防汛抗旱救災措施,收集通報水情、雨情、險情、災情、編制防汛規劃和防汛預案,組織防洪工程搶險。負責防汛通訊聯絡管理,防汛值班和從事防汛日常工作。
(五) 負責本縣水土保持工作,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小流域治理,砌牆保土和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治理和依法管理。
(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負責編制本縣中小型水庫調度運行方案,實施中小型水庫及河道安全管理和治理,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和收費。
(七) 制定本縣電力發展和農村電氣化規劃,組織地方水電工程項目評估、審批及建設,負責本縣水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八) 負責水利基建工程、地方小水電工程和農水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織工多主戶笑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負責國營水利工程綜合經營管理和水費計收管理。
(九) 組織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費及委託的事業性收費,承辦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求愉采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宙享歸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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