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是由公證處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狀況公證
- 法定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
- 收費標準:80元/件(翻譯費按規定另行收取)
- 申報條件:需婚姻狀況公證人員
- 聯繫電話:0593-2862962
- 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 辦理地點: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寧德市蕉城北路45號昌隆大廈三樓)
- 辦公時間:正常工作日上班時間
- 監督電話:0593-2881506
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法定期限,
申報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境外人員要提供護照及複印件;
2、本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和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已結婚或離婚的,應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及生效證明等;
4、結婚的提供夫妻合影二寸照片若干。
辦理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證申請人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辦委託、聲明、遺囑、贈與等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實填寫申請表,同時在申請表上籤名或蓋章。
2、公證申請人向公證處提交與本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公證人員認為公證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且屬於本公證處管轄的,應予受理並進行登記確立卷宗。
二、審查與核實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3、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4、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應通知當事人做必要的補充。
5、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規定需要核實或對其有疑義的,公證人員應進行核實;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時,應製作談話筆錄,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並簽名或蓋章、按手印。
三、出證與送達
1、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公證處應給予出證。
2、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打字員列印,經校對無誤後,製作公證書。
3、公證書送達公證當事人,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籤名,並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四、期限、拒絕與投訴、訴訟
1、公證事項從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2、對申請的公證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4、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定期限
15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