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成立於2012年12月5日,是一家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全方位的諮詢服務非營利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
- 外文名:NXSI
- 簡稱1:寧夏青創
- 簡稱2:青創中心
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成立地點,中心簡介,中心使命,服務模式,項目內容,章 程,
成立時間
2012年10月發起籌備,2012年12月5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
法定代表人
吳臘趨尚軒
成立地點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鳳凰街
中心簡介
自創立伊始,就以“推動青年公益,助力社會創新”為使命,專注於培養寧夏社會工作與公益慈善行業的機構,致力於成為寧夏社會創新領域的倡導者和支持者。
經過多年的發展。中心從2014年6月起以建設服務型黨組織為抓手,打造堅強的戰鬥堡壘,先後被中國慈善聯合會授予“年度慈善行業推動者”稱號;榮獲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寧夏慈善總會聯合頒發的“寧夏慈善貢獻獎”;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授予“全區社會組織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殊榮。
作為寧夏首家民間公益支持平台,多年來我們服務領域涵蓋孵化器業務、能力建設、戰略規劃、監測評估四大領域。培育孵化社會組織32家,服務寧夏民間社會組織79家,引入資金超過5000萬元;2015年“9·9公益日”為全國89家NGO籌款1050萬元。
未來年墓察船中心與寧夏政府各部門緊密合作,全面整合現有業務,推出四大業務板塊,即:戰略諮詢;社會投資服務;聯合勸募服務;信息貢獻。為寧夏公益發展、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做出貢獻。
中心使命
推動青年公益,助力社會創新。
服務模式
搭建平台、整合資源、專業支撐、共謀發展
項目內容
1、戰略諮詢
寧夏青創通過發展管理層能力、構建戰略、協助建立財務模式、最佳化治理結構、引入支持者及在必要時招募有影響力的理事會成員等方法,向寧夏高潛力社會發展機構提供結果導向的諮詢服務。我們期待與社會發展機構建立長期的合作夥伴關係,並將在機構生命周期中提供持續的管理支持和輔導。
工作案例
1、社會組織能力建設
2、VPO志願夥伴
3、社會組織培育孵化
2、社會投資服務
寧夏青創就社會發展可持續戰略向捐贈人、基金會和企業給出建議;我們將審核其投資組合,並與寧夏現有的社會組織進行匹配。我們根據投資組合標準、戰略方向、個人偏好、風險容忍度和財務回報期望,對社會組織展開盡職驗勸影調查、社會審計和評估。
工作案例
1、企業社會責任投資項目
2、基金會資助計畫
3、聯合勸募服務
寧夏青創聯合本霉己乃協土公益慈善類組織發起寧夏公益夥伴網路,尋找並匯總有價值的社會投資機會,為夥伴成員提供其所需要的智力支持、研究調查,以協助其完成評估。
工作案例
1、網際網路平台籌款計畫
2、專業領域支持平台
3、公益高速物流網路項目
4、信息貢獻
寧夏青創通過展開調查研究、舉辦活動和論壇而貢獻於社會組織行業發展。我們開展深入的行業調查,並在調查中分析關鍵趨勢。我們通過參與不同規模的活動和在不同城市舉辦的年度社會組織論壇,在寧夏夜汗棕槳社會發展關鍵議題上保持對話。
工作案例
1、西北公益慈善論壇
2、寧夏公益夥伴沙龍
章 程
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辯婚糊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閥譽墊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針對寧夏經濟與社會發展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研究,為社會組織發展科學決策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諮詢,致力於改善貧困地區公益事業,推動社會組織成長、發展,幫助企業及社會組織更有效地進行實踐。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北街錦泰花園34-3-902。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黨的建設
第七條本中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第八條本中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九條本中心黨組織是黨在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
第十條本中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中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本中心為黨組織開展工作,過組織生活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和時間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十二條 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中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以及紀檢組織負責人。
第十三條支持黨組織對中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吳尚軒。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0元;出資者:吳尚軒,金額:30000元 。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針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研究和實踐探索, 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創新實踐;
(二)培育和孵化社會組織,為從事可持續發展項目及組織提供能力建設及相關技術支持;
(三) 社會組織資源信息交流平台,爭取和實施國內外其他援助機構的發展項目和研究項目,促進寧夏社會組織的綜合發展、提高社會組織自我發展的能力;
(四)推動志願服務在寧夏的實踐,搭建企業志願服務的交流平台,提供專業的企業志願服務諮詢,推動企業志願服務領域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國際會議、考察、培訓合作項目和學術交流活動,擴大同國際相關公益組織友好往來;
第四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一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吳尚軒。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專業領域支持平台
3、公益高速物流網路項目
4、信息貢獻
寧夏青創通過展開調查研究、舉辦活動和論壇而貢獻於社會組織行業發展。我們開展深入的行業調查,並在調查中分析關鍵趨勢。我們通過參與不同規模的活動和在不同城市舉辦的年度社會組織論壇,在寧夏社會發展關鍵議題上保持對話。
工作案例
1、西北公益慈善論壇
2、寧夏公益夥伴沙龍
章 程
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針對寧夏經濟與社會發展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研究,為社會組織發展科學決策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諮詢,致力於改善貧困地區公益事業,推動社會組織成長、發展,幫助企業及社會組織更有效地進行實踐。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北街錦泰花園34-3-902。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黨的建設
第七條本中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第八條本中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九條本中心黨組織是黨在寧夏青年社會創新發展中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
第十條本中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中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本中心為黨組織開展工作,過組織生活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和時間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十二條 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中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以及紀檢組織負責人。
第十三條支持黨組織對中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吳尚軒。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0元;出資者:吳尚軒,金額:30000元 。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針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研究和實踐探索, 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創新實踐;
(二)培育和孵化社會組織,為從事可持續發展項目及組織提供能力建設及相關技術支持;
(三) 社會組織資源信息交流平台,爭取和實施國內外其他援助機構的發展項目和研究項目,促進寧夏社會組織的綜合發展、提高社會組織自我發展的能力;
(四)推動志願服務在寧夏的實踐,搭建企業志願服務的交流平台,提供專業的企業志願服務諮詢,推動企業志願服務領域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國際會議、考察、培訓合作項目和學術交流活動,擴大同國際相關公益組織友好往來;
第四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一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吳尚軒。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