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UNWMZG)成立於2012年12月5日,是從事綜合性民間世界文明觀察研究和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的國際性、非官方、非贏利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
  • 外文名:UNWMZG
  • 成立時間:2012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9月
簡況,章程,

簡況

2012年12月5日,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已經獲寧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許可。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的成立將為辦出特色民間智庫,發揮民間組織特殊作用發揮積極作用。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主要推廣和傳播寧夏的遠古文化、黃河文化、六盤山文化、西夏文化、伊斯蘭文化等歷史沉澱和現代文明;

章程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章程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總 則
中文名稱: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
英文縮寫:UNWMZG
第三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的宗旨是:與文明同行 同思想對話。在開展活動時,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學術文明交流與對話。通過廣泛的國際文明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文明成果相互了解和文明成果相互學習,促進我國文化、經濟、科技、社會各領域的文明程度不斷完善和提升,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和諧發展。
第四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地址設在寧夏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北街324號二號樓2-2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寧夏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的業務範圍:
(一) 致力於國際文明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和國際間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的交流活動;
(二) 與各國、各地區的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成果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三) 在國內外組織文明研究成果的展覽、演播、國際學術會議(如:世界文明(寧夏發展)論壇)、講座及友好學術交流訪問等活動。
第三章理  事
第七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社會各界有影響、有聲望的老中青人士組成,包括常務理事和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積極參加促進人類社會文明共同繁榮和可持續和諧發展交流活動。
第九條 理事加入本團體的程式是:
(一)由本人申請或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文明觀察研究課題工作;
(四)及時向本團體反映有關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成果並提供相關研究成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出本團體應向理事會書面提出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個負責人任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全體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
(三)審核通過本團體的工作計畫;
(四)審核通過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理事會全體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理事會設名譽所長若干名、所長一名、副所長若干名、執行所長一名、執行副所長若干名,寧夏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辦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組成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議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職權,領導本團體開展各項工作,其職權是:
(一)監督落實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下一屆理事會全體會議;
(三)負責籌備理事會的換屆工作;
(四)向理事會全體會議報告本團體的工作;
(五)討論常務理事和理事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團體聘請名譽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客座教授、研究員、名譽理事,為促進本所工作及交流項目提供諮詢並參加有關活動。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常設工作機構實行執行所長責任制,在理事會議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名譽所長、所長、副所長、執行所長、執行副所長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執行所長、執行副所長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所長、副所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所長、副所長、執行所長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所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所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所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執行副所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其中包括個人專利權和著作權);
(二)申請國家財政扶持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三)申請國家及相關部門課題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經費用於日常開支、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各項交流活動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準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介紹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原則
第三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審議後,交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經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後15日內,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終止活動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2012年9月3日經理事會代表電話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全體會議及其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寧夏融合世界文明觀察研究所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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