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辦法》是為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規範管理,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202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 頒布時間:2023年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社會組織規範管理,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按年度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遵守登記管理法規政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制度。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其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工作。上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指導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年度檢查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年度檢查義務。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年度檢查相關信息及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經全區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成立6個月(含)以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全區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年報制度(以下統稱年檢)。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每年通過公開渠道發布年檢通知,明確年檢的範圍、內容、方式、程式、時間、要求等,並將年檢通知在相關信息平台公告。
第七條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書進行初審,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書接受年度檢查。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社會組織年檢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年檢結果。遇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但一般不超過1個月。
第九條  社會組織年檢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黨的組織建設和黨的工作開展情況;
(三)登記事項變更和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情況;
(四)章程修改和履行核准手續情況;
(五)到期換屆、負責人變動和履行備案手續情況;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等人員情況;
(七)機構設定情況;
(八)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九)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的情況;
(十)上年度接受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其他按照規定需要接受檢查的情況。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開展年檢工作。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線上年檢提交材料:
(一)按系統指引填寫相關信息、上傳相關資料;
(二)對需要下載書面審核蓋章後上傳的資料進行完善上傳;
(三)社會組織上報資料不齊全的,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進行補充完善,不能按時完成的,按不參加年檢處置;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線下年檢提交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或《基金會年檢(年報)報告書》;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副本;
(四)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參檢年度1月至12月份銀行對賬單;
(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的工作開展情況;
(七)按規定補檢的需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線上年檢程式:
(一)社會組織按年檢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線上年檢系統,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上傳相關資料;
(二)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需下載填寫上年度工作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核的,按時間節點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書進行初審,並將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明確審核意見的上年度工作報告書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三)社會組織線上資料提交後,關注審核進度,並按要求補充完善;
(四)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果公告。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線下年檢程式:
(一)社會組織按照年檢通知要求,下載填寫《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或《基金會年檢(年報)報告書》,完善相關資料;
(二)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按時間節點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書進行初審,並將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明確審核意見的上年度工作報告書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果公告。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對所有社會組織報送的年度工作報告書進行書面檢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提供說明或佐證材料等。對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視情免於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慈善組織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年報制度,不出具年檢結論。
年檢結束,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印章。社會組織更換登記證書,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組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二)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三)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及換屆後沒有及時報備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准、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
(六)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七)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社會組織法人設立條件的;
(八)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十一)淨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十二)未按規定製定、修改會費標準,違反社會組織管理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四)無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動場所的;
(十五)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十六)社會團體、基金會未按規定設立或者管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
(十七)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十八)年度工作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十九)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二十)不按規定接受或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二十一)上年度發生違法違規事項被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十二)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二十三)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二十四)不按照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
(二十五)未按照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二十六)不履行信息公開或公布虛假信息的;
(二十七)上年度沒有參加年檢,按要求進行補檢的;
(二十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第十九條  未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第二十條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後,發現社會組織前兩個年檢年度記憶體在影響年檢結論情形的,可以對相應年度的年檢結論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相關信息平台及時將社會組織年檢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不參加年檢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情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17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中的各項條款與新頒布實行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內容解讀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年檢界定、年檢範圍、年檢時間、年檢內容、年檢方式、年檢程式、年檢標準、年檢公告、年檢處罰等。明確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成立6個月(含)以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實行年檢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全區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或者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年報制度。
《辦法》規範了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報送時限,檢查的主要內容。明確社會組織線上、線下年檢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式。界定了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類別的條件及三種結論適用的情形。年檢結論作出後,發現社會組織前兩個年度記憶體在影響年檢結論情形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並公告。
《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相關信息平台及時將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向社會進行公告。社會組織不參加年檢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情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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