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測量標誌管理規定

2022年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測量標誌管理規定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法令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將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自治區測繪局”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條中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三項中的“測繪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不得在埋有測量標誌石的地面上建造建築物,不得在測量標誌上架設通訊設施、設定觀望台、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定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誌的附著物,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永久性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不得進行耕種或作他用。禁止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和建有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土墩、土堆上燒荒、耕作、取土、挖沙。距永久性測量標誌五十米範圍內不得採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禁止在測量標誌的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的建築物。”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七)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測繪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八)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當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臨時性測量標誌用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分別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修改為“臨時性測量標誌用地,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簽訂臨時用地協定”。
刪去第二款中的“測繪單位徵用的測量標誌用地,依照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辦理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時,委託單位和保管單位一般應到現場交接,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一式四份,委託單位和保管單位各存一份,由委託單位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中的“測繪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治區測繪局”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家測繪局”修改為“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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