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為規範殯葬服務政府定價行為,加強和規範殯葬行業管理,減輕民眾殯葬消費負擔,推動殯葬事業回歸公益屬性而制定的地方法規,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收費項目與標準,第三章 收費行為,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徵求意見,立法背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進一步規範殯葬收費行為,維護民眾和殯葬經營服務單位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區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取得經營資格的殯葬服務機構及其他經營單位提供殯葬相關服務和墓地維護管理收費行為,墓位和殯葬用品銷售價格行為。
第三條 制定收費和價格應當依據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減輕民眾喪葬費用負擔,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包括殯葬基本服務費、延伸服務費、墓位銷售價格、墓地管理費和殯葬用品價格。
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暫存服務。
延伸服務項目是指在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以外、供民眾選擇的其他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
墓位銷售價格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權的公墓經營單位,為公民亡故後提供骨灰安置和遺體安葬的墓位價格,包括公益性公墓(含節地生態安葬設施)、經營性公墓銷售價格。
墓地管理費指公墓經營服務單位在公墓運營期間對墓區的墓碑、環境、道路、公用設施等方面維護管理髮生的相關費用。
殯葬用品包括骨灰盒、壽衣、花卉等。
第五條 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職責。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政策,明確殯葬基本服務、延伸服務和墓地管理費收費標準、墓位租售價格的制定規則,協調、指導全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工作。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執收主體為事業單位的殯葬收費,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自治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殯葬行業管理和服務規範。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各市、縣(紅寺堡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基本服務、延伸服務、墓地管理費收費標準,以及墓位租售價格。
第六條 殯葬收費和價格實行分類管理。殯葬基本服務項目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延伸服務項目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墓銷售價格按照獲取土地使用權方式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墓地管理費按照公墓銷售價格相應比例收取。其他殯葬收費、殯葬用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經營性公墓中建設的軍魂園、警魂園、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紀念園和節地生態安葬、紀念設施,屬地財政、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給予支持。農村公益性墓地和政府指令性的城鄉建設征地遷墳區不得對外開展經營性活動。

第二章 收費項目與標準

第八條 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中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暫存的收費標準,按照以下規則制定。
(一)遺體接運費。指在本自治區內將遺體從指定地點運送到存放地點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費、消毒費、運輸車輛的折舊費、維修費和燃料動力費等(不包含過路、過橋費)。
遺體接運費由基礎運費和每公里加價兩部分組成。基礎運送費是指出車一次的固定運費,每公里加價是指出車後按行駛里程另外加收的運費。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遺體接運執行市場調節價。
遺體接運費標準以元/具·次為計費單位核定。特殊情況(不同車輛類型、遺體接運難易程度等)收費由消費者與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
(二)遺體存放費。指遺體在存放期間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存放間折舊費、冷藏設備折舊及維修費、管理人員費用、臨時棺舍折舊費、消防設施費、電費和裝飾費等。
遺體存放費標準以元/間·具·天為計費單位核定,不足24小時按全天計算。根據遺體存放間不同類型、檔次分別確定收費標準。
(三)遺體火化費。指遺體在火化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火化間折舊費、火化爐折舊及維修費、尾氣處理設備和附屬設施折舊費及維修費、除塵布袋損耗更換費及其他材料費、消防設施費、火化燃料費、日常保養費和人工費等。
遺體火化費標準以元/具為計費單位核定。根據火化爐不同類型、檔次分別確定收費標準。
(四)骨灰暫存費。指骨灰暫存期間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暫存室折舊費、暫存架等設施費、水電費、消防設施費、人工費和管理費等。
骨灰暫存費標準以元/盒·月為計費單位核定。根據暫存室、暫存架的不同類型、檔次分別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 殯葬延伸服務項目中的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的收費標準,按照以下規則制定。
(一)遺體整容費。指遺體修復、整形和美容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整容間折舊費、材料費和人工費等。
遺體整容費標準以元/具為計費單位核定。
(二)遺體防腐費。指遺體防腐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防腐設施折舊費、材料費和人工費等。
遺體防腐費標準以元/具為計費單位核定。
(三)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費。指殯葬服務經營者提供弔唁設施設備租賃用於舉行弔唁儀式的費用。主要包括設施設備折舊費、管理費、消防設施費、人工費和水電費等。
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分為告別廳和遺體守靈間設施兩部分。
1.告別廳設施設備租賃費以元/間·30分鐘為計費單位核定,時間不足30分鐘按30分鐘計算。
2.遺體守靈設施設備租賃費以元/間·天為計費單位核定,不足24小時按全天計算。
第十條 墓位銷售價格按照以下方式分類管理。
(一)由政府有關單位運行管理的公墓墓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劃撥土地並與社會資本合作運行的公墓墓位、公墓中未採取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墓位實行政府指導價;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墓墓位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公墓墓位價格應充分體現保障民生特點,堅持公益性原則,充分考慮民眾承受能力,由市、縣(紅寺堡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按定價程式和定價原則制定,公墓墓位計價單位為元/座。主要包括以下成本構成:
1.土地成本。按政府部門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計算土地成本,配套設施所占土地面積應分攤至各墓位計算土地成本。免費使用土地或低於土地徵用補償標準的,應如實扣減土地成本。
2.建設成本。由材料費、人工費、財務費用構成。材料費按實際進價加損耗計算成本,人工費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計入成本。
3.配套設施費。指按規劃要求配套的道路、綠化、附屬設施的建造費用,按墓區的規劃面積分攤至各墓位計算成本。節地生態安葬設施不計此項成本。
4.其他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利潤、稅金等。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公墓墓位應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公墓的地理環境、配套設施、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市場監管部門要對市場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規範市場價格秩序。
第十一條 墓地管理費。
公墓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公墓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墓位使用年限每20年為一個周期。墓地管理費每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原則上一次性收取,按契約約定的墓位銷售價格百分比收取,即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契約生效之日起計算。公墓經營單位應在墓位使用期滿前3個月內通知逝者親屬辦理續用手續,逝者親屬不按期限辦理續用手續,經營單位按契約約定處置。墓位使用契約期滿繼續申請使用的,墓地管理費按照墓位屆時售價(或同類型墓位售價)對應比例收取。其他具體事項由經營單位和逝者親屬按契約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優惠政策。
對城鄉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由各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免收殯葬基本服務收費,由屬地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對因公安機關等特殊原因或無人認領所致遺體發生的殯葬費用,可予減免。
對城鄉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給予墓位價格優惠,購買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墓位,在原售價基礎上下浮10%。
遺體或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免除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延伸服務收費和墓位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墓位),由屬地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對於實施節地生態安葬的捐獻者給予節地生態安葬獎勵。

第三章 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 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殯葬收費,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執收單位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他殯葬服務機構和經營單位使用稅務部門的稅務票據。
第十四條 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和殯葬用品價格公示制度,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其他載體將本地區殯儀館和公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殯葬服務經營者開展殯葬服務業務,必須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協定,內容包括服務事項、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付款方式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經營者應執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服務流程、業務規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檔案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殯葬服務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嚴格規範服務和收費行為,不得擅自越權定價、對喪葬用戶進行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引導民眾理性消費和明白消費,不得違反公平自願原則,以任何形式捆綁、分拆或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也不得限制或採取增收附加費等方式,變相限制喪屬使用自帶骨灰盒等文明殯葬用品。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外,嚴禁殯葬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時,要注重滿足中低收入民眾的需求。
第十八條 殯葬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服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各項服務成本和收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殯葬收費和價格政策宣傳力度。要充分發揮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方式,宣傳殯葬收費和價格政策以及救助保障措施,提倡移風易俗、厚養禮葬和節地環保的殯葬方式。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責認真受理民眾對殯葬收費和價格的投訴或舉報,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切實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物價局、民政廳關於下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服務收費和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價費發〔2012〕31號)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

2023年8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立法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殯葬業價格秩序,依法加強殯葬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廳出台《自治區殯葬收費和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殯葬服務政府定價行為,加強和規範殯葬行業管理,減輕民眾殯葬消費負擔,推動殯葬事業回歸公益屬性。
殯葬是事關千家萬戶的民生大事,人民民眾對“逝有所安”的期待日益提升。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殯葬服務供給不充分不平衡,殯葬服務和用品價格虛高,公墓墓位價格較貴成為民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根據《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充分借鑑外省市殯葬服務收費和價格管理有關措施,結合自治區實際,對2012年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服務收費和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本次印發的《管理辦法》。
下一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會同自治區民政、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抓好《管理辦法》的宣傳解讀和落實工作,指導督促各市、縣(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民族習俗、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殯葬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和公墓墓位銷售價格,進一步規範殯葬服務市場秩序,積極培育和踐行綠色文明節儉的現代殯葬理念,推動殯葬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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