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文號:寧價[綜]發[1995]102號
- 發布日期:1995-11-01
- 生效日期:1995-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檔案全文,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寧價(綜)發〔1995〕102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範個體工商戶的價格行為,創造公平的價格競爭條件,促進個體工商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本區境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業的所有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有關價格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經營國家定價的商品(含服務收費,下同),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統一定價,不得擅自變動,或加價倒賣。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經營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必須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中準價和浮動幅度定價,不得擅自超過規定幅度。
第六條對於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之外的商品,可按下列規定作價:
(一)日用消費品
1、從本地生產企業或批發單位購進的實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按進貨價和規定的差價率自行定價或執行批發單位核定的零售價格。
2、從外地生產企業或批發單位購進的實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按購進地批發價加實際運雜費後,再加規定的進差銷率和批零差率計算零售價。
3、不實行差率管理的商品,有專項規定的執行專項規定,有同行議價的執行同行議定價。其餘由經營者自主合理定價。
4、個體工商戶不得從零售企業進貨轉手批發,或以零售價為基礎再加價銷售。
(二)農副產品
1、經營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商品,如議價糧食、食油及糧油複製品、肉、禽、蛋、水產、水果、大路菜等,應當參照執行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掛牌價格或組織的同行議價。
2、當供求緊張、價格看漲時,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發布的臨時控價措施。
3、購銷允許經營的農副產品,凡政府規定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的,都必須嚴格執行;凡實行差價率控制的,按規定的差價率自行定價;凡國家未規定價格和差價率的,當地實行同行議價的,應執行同行議定價格;其餘商品應本著兼顧農民利益、有利於市場穩定的原則,由買賣雙方合理議定價格。
(三)飲食、服務業
1、個體飲食業的毛利率按當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毛利率執行,並遵守反暴利的有關規定,上浮幅度不得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合理幅度。
2、服務行業中各類修理、髮廊、浴池、照像等基本服務項目,規定最高限價的執行限價;有同行議價的參照執行同行業議價(收費標準),其餘項目應依據成本,自主合理地確定收費標準,對特殊、零星多樣的服務項目,按“服務為主,優質優價”的原則協商議價,先議價、後服務。
3、娛樂業:OK舞廳、歌廳執行國家定價;咖啡屋、酒吧參照OK廳收費標準自行合理定價。
(四)客貨運輸業
客貨運輸,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價格水平;對國家未作規定的,實行雙方協商議價。
(五)從事其他經營業務的價格,由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七條從事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其產品價格屬於物價部門管理的,必須按產品價格管理許可權辦理價格報批手續,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作價辦法。
第八條生產經營屬於國家監審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必須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和物價部門的規定;凡指定為提價備案申報的個體工商戶,按物價部門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相互串通壟斷價格;不得實行價格欺詐,坑害消費者;不得欺行霸市、哄抬價格;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牟取暴利;生產加工戶不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經營者不得摻雜使假、串級混等、剋扣斤兩;不得囤積居奇,變相漲價。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必須亮證經營,明確標價,做到一價一簽,貨簽相符。國家定價商品標明規定零售價,其他商品標明成交參考價或最高報價。(蔬菜、水果等鮮活商品,可按規定用價格牌標明價格)。標價簽由各市、縣物價部門統一監製。
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建立商品購銷價格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物價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個體工商戶價格業務培訓計畫,經常組織個體工商戶學習物價、政策和法規,幫助掌握商品作價等業務技能。
第十二條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個體工商戶同行議價組織,幫助個體工商戶開展價格自我管理,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第十三條個體勞動者協會要充分發揮引導個體工商戶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協助物價部門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價格管理、監督、檢查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價格法規,規範交易行為和價格行為。
第十四條各級物價部門要設定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從事個體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並組織職工、街道等民眾監督組織,會同工商、計量、稅務、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的成本、帳簿等有關票據。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必須認真執行上述各條款的規定,如有違反,由物價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嚴肅查處。對重大價格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對情節嚴重,影響很壞,拒不接受檢查處理甚至暴力抗拒的個體工商戶,物價部門可以請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加以整頓制裁。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市、縣物價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