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性模式和程式性模式

實體性模式和程式性模式,比利時新修辭學法學家C·佩雷爾曼認為,法律價值分配離不開技術的保障,而這種技術就是法律邏輯。不過,法律邏輯不應當是法律實證主義所運用的那種模式,即把法律規範當作大前提,把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當作小前提,從而推導出結論。這種形式邏輯模式,是一種程式性模式。科學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實體性模式或多元價值判斷邏輯的模式,它研究怎樣提出各種價值的根據,怎樣實現平衡,怎樣達到各種價值的綜合。立法者、司法者及準司法者(如行政官員)都能遵循這個模式,才不致違背國家的基本制度,又能正確地處理案件。佩雷爾曼關於多元價值判斷的學說比形式邏輯高明之處,在於它含有從客觀事實出發和辯證方法的成份;其主要缺點是主張調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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