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鄉鎮黨委主要職責。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研究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事項;領導鄉鎮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依法履職。加強本鄉鎮黨委和村(社區)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安全生產、食品安全、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執行本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畫生育、食品安全等行政工作。制定並實施本地經濟發展規劃,開展脫貧攻堅,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發展糧食生產,持續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項公益事業管理,組織實施與民眾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不斷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推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民事糾紛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各種應急機制;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統籌協調、管理考核;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編制制定權責清單、屬地管理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和公示機制,推行政務公開。
辦公地址
富順縣童寺鎮童趙路28號
辦公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領導簡介
曾 平(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陳雪峰(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分工負責審計、監察、城鄉統籌發展。
黃 玥(黨委委員、人大主席):主持人大全面工作。分工負責農業農村(含農業產業發展、農業統計、水務、畜牧)、鄉村振興(含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等工作。分管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站)、鄉村振興辦公室。
丁 潔(黨委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
陳 波(黨委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工負責黨建(含組織、黨務、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統戰、民族宗教、群團(含工會、團委、關工委、僑聯、科協)、機關事務(含國有資產管理、檔案、文電、會務)、保密、國家安全、地方志、政務公開、目標績效管理等工作。分管黨建辦公室、黨政綜合辦公室。
章 雲(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主持紀委全面工作。分工負責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及督查督辦等工作。
胡清勇(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副鎮長):主管武裝、徵兵、國防動員。分工負責安全生產、消防、應急處突、綜合行政執法、城鄉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安全等工作。分管武裝部、應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生態環境辦公室)。
謝陽伸(副鎮長):分工負責社會事務(含民政、教育體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殘聯)、政法(含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矛盾糾紛化解、禁毒、防邪、重精管控、格線)等工作。分管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社會治理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聯繫學校、醫院、市場監管所、童寺派出所、童寺司法所、代寺法庭等。
周 景(副鎮長):分工負責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建設、道路交通、人防等工作。分管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綜合服務中心(林業站)。聯繫童寺自然資源所。
陳 浩(副鎮長):分工負責統計、經濟發展(含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工業經濟、商務)、科技、“雙圈”建設、財政、財稅、財務、金融、村(社)財務管理、“一事一議”等工作。分管經濟發展辦公室、財政所(含託管中心)。聯繫富洲水務童寺營業所、國網童寺供電所、匯升燃氣童寺服務站、童寺郵政所、通訊公司、稅務所、金融機構等。
朱岳峰(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分工負責組織、農民工服務保障等工作。協助分管黨建工作。分管農民工服務中心,協助分管黨建辦公室。
劉 濤(黨委委員、宣傳委員、人大副主席(兼)):分工負責宣傳思想(含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創建、融媒體、文聯)、意識形態、信息、婦聯、項目統籌、文化、旅遊、社會保障(含醫保、社保)、退役軍人事務等工作,協助分管人大、黨建工作。分管項目辦、便民服務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綜合文化站),協助分管黨建辦公室。
黨風廉政建設、信訪、維穩、安全按“一崗雙責”要求,“誰分管,誰負責”。項目推進由各具體的分管領導牽頭負責。
機構設定
根據檔案設定黨政綜合辦公室、黨建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社會治理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財政所等8個黨政機構。
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大問題歸口匯報,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黨務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編纂工作。承擔人大主席團、政協片區工作組交辦的工作。貫徹社會民主法治建設有關方針政策,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圍繞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黨建辦公室。負責基層黨的建設具體工作。負責宣傳、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負責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及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統戰、民族宗教、群團、網信、關心下一代工作;承辦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員發展教育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幹部、民眾的思想教育工作、組織理論學習工作等;負責指導村(社區)黨組織開展工作。負責編制制定權責清單、屬地管理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和公示機制。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制定並執行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規劃;負責引導各類協會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鄉鎮實際調整產業結構,推動鄉村產業振興,促進鄉村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發展糧食生產,持續增加農民收入。負責農村市場的培育、監督,搞活市場流通,引導農民發展現代農業;負責農產品加工及其他工貿企業的引進、培育、發展、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招商引資、脫貧攻堅等工作;負責區域內能源(電力、燃氣)協調管理、民營經濟發展、經濟統計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征地拆遷、棚改(含老舊小區改造)、等服務性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策劃、包裝、儲備等服務性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投融資服務工作;承擔建設項目推進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相關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髮布工作,為建設項目提供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協調保障服務;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村(社區)基層政權建設工作,加強對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提高、培育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能力;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集體公益事業,負責民政、教育、科技、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文化、廣播、電影、旅遊、通訊、食品安全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社會救濟救助、救災管理工作。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社會治理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民眾工作、穩定、綜治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民事糾紛調解、化解社會矛盾、戒毒禁毒、維護社會穩定、平安建設、社會管理創新、民眾來信來訪、防範和處理邪教等工作;負責格線化管理、見義勇為申報等工作;協助開展基層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工作。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應急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建立應急管理台賬等資料;依據應急監管執法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執法並定期報告;對上級發出的安全生產整改指令進行督促督辦;協助上級應急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轄區內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工貿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其他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人民武裝工作,承擔本區域的預備役及徵兵工作,組織帶領民兵參與完成戰備執勤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負責轄區內城鎮管理、綜合執法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統籌協調、管理考核;負責城鎮綜合管理工作,做好轄區內公共設施、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垃圾處理等工作。牽頭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平台及格線化執法管理模式等工作;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上級職能部門派出基層站所、執法隊伍,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代表政府履行明確賦予或授權的行政執法職責等。貫徹落實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實施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環境監管,組織開展工業污染源、畜禽養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巡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建設項目監管,發現、制止、上報未取得環評審批(備案)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設施的運行管理;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轄區內露天禁燒巡查管控;處置轄區內環境信訪糾紛,協助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保障環境安全。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財政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財稅、金融、惠民、支農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本級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確保基層政權、基層公益性服務事業機構和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負責編制和執行本級預、決算及總預、決算;負責預、決算公開公示工作;負責內部控制及績效評價管理;負責有價證券和財政票據管理;負責發放各項政策性補貼,監督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負責國有資產採購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負責管理本級財務、債權債務;負責指導和監督社區(村)財務、資產和債權、債務,代理社區(村)級會計核算等工作;負責財政統計工作。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四、直屬事業機構職責
設定便民服務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綜合文化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綜合服務中心、農民工服務中心等4個事業機構。
便民服務中心。接受民眾諮詢,宣傳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扶貧、救災、低保、特困供養人員、老齡、醫療救助、殯葬、婚姻、民間組織管理、殘疾救助體系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保險、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等便民服務工作。負責上級委託、下放事項辦理及代辦領辦服務,包括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收費事項以及各種證件辦理及其他需要由鎮鄉一級提供行政服務的事項;指導便民服務站、村(社區)便民服務室建設、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協助做好退役軍人行政關係、組織關係、供給關係轉接和檔案移交,推動將退役軍人流動黨員納入黨的基層組織,配合組織部門指導基層黨組織做好教育管理;協助做好退役軍人來信來訪、接待辦理、心理疏導、權益諮詢、政策解答、法律服務以及涉退役軍人輿情的收集、引導等工作;協助做好軍屬、烈屬、傷病殘軍人、帶病返鄉退役軍人服務等事務性工作;協助開展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信息數據採集、資料管理、匯總分析等工作;負責提供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和政策諮詢,協助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承辦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招聘會、推介會、就業論壇等,搭建就業創業、困難退役軍人軍屬幫扶援助平台;協助做好信息服務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負責制定年度農村公益性文化項目實施計畫;負責鎮鄉、社區(村)兩級文化陣地建設;設定閱報欄,建立鄉鎮文化活動室,指導新建村文化活動室,管理公共文化設施;組織開展文明健康、多種形式的文娛體育活動和宣傳教育活動;負責文物保護,收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宣傳貫徹古鎮保護、旅遊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古鎮、傳統村落等申報、保護和開發工作;負責古鎮旅遊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古鎮旅遊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古鎮保護及旅遊資源開發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農、牧、漁、水利等先進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套用;負責農技、水產、畜牧等方面的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農作物和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負責土壤改良,節水農業,農業資源與生態環境調查、保護,農業投入品使用檢測;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管和農機使用技術培訓指導服務,農機作業便道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承擔動物防疫、動物疫病防控防治、農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受縣級部門委託,承擔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獸藥和飼料等養殖投入品的監管工作;承擔扶貧開發、鄉村振興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相關工作。承擔農電管理、供排水協調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和水環境保護的技術指導等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調查和規劃權屬調查,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巡查制止、報告職能;承擔轄區內鄉村規劃建設、鄉村公路建設、農村建房、公共設施建設、文明新村建設等工作;承擔轄區內森林資源、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使用監測、森林病蟲害監測、預報和防治、護林防火等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農民工服務中心。負責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農民工服務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為農民工提供創業就業、技能培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負責農民工返鄉回引工作,建立優秀農民工返鄉回引常態化機制,吸收優秀農民工返鄉創業,培養鄉村致富帶頭人。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輸出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座談、走訪、慰問、志願服務等活動。負責組織農民工技能大賽、培育、推進、表揚優秀農民工職業技能人才。負責建立農民工技能培訓、就業創業等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農民工專項資金預決算、審查、統計、報告等工作。負責維護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負責農民工相關信息收集,建立完善農民工信息化數字系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的關愛、救濟、幫扶工作。負責農民工黨建工作。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並完成相關任務;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