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縣生態環境局

富裕縣生態環境局

富裕縣生態環境局,是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為正科級。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裕縣生態環境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別名:齊齊哈爾市富裕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和市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配合縣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推進建設生態強縣有關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縣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參與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執行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落實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重點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點經濟開發計畫和民生改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點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落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參與對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落實縣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規劃和政策。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縣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物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富裕。

人員編制

齊齊哈爾市富裕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7名(不含兩委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2職。

內設機構

(一)人秘崗位。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牽頭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起草各種綜合性會議檔案、綜合材料及領導講話材料;負責全局業務綜合、會議組織、檔案處理、檔案、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行政事務管理、後勤保障、職工福利及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人事、統計、勞資和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和表彰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局的自身建設;負責黨務工作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二)綜合業務崗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相關規劃、項目的編制;組織制定全縣污染防治規劃,擬訂總量控制計畫,建立並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面源污染、農業生產污染、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承擔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承擔新開工建設項目環境容量的核定並建立“台賬”;組織協調大氣污染防治、節能減排以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崗位。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負責提供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規和政策等方面諮詢服務;負責建設項目產業政策符合情況的考察與論證;負責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環境管理;負責縣級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查審批,並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供諮詢和服務;負責指導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跟蹤管理新、改、擴建項目在環評文本編制、審批、試生產、“三同時”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諸環節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並與環境監察大隊進行工作銜接和配合;負責組織協調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監督執法崗位。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檢查考評;監督管理全縣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負責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負責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日常監管;負責本區域內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大隊與環境監測站的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聽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承擔全縣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培訓,指導全縣生態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跨境轉移審批及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放射性及射線裝置的購買、轉移、運輸的審批工作;負責放射性、射線裝置安全許可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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