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制度

富民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制度由富民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為了規範行政複議工作的程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複議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雲南省行政複議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縣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正文

一、接待登記制度
1.申請行政複議的人員,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接待。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必須進行登記,填寫《行政複議案件申請流水登記表》,並出具《行政複議申請收件回執》給申請人。
2.對擬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本人基本情況的有關證件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接受他人委託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3.承辦人員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1)複議申請書是否有遺漏的內容;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複議範圍;
(3)申請人是否具備複議申請人資格;
(4)有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5)有無明確的複議請求;
(6)有無必要的事實根據;
(7)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8)是否超過了申請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訴訟;
(10)是否重複提出複議申請。
對不屬行政複議申請範圍或者不屬本級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事項,承辦人員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並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
4.對申請行政複議的內容有欠缺且不能當即補正的申請書,應當要求申請人另行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同時發《行政複議申請補正通知書》,載明應當補正的材料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補正。《行政複議申請補正通知書》應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簽後,加蓋縣政府行政複議專用印章,送達申請人。受理期限從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受理立案制度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承辦人員應
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告
知書》,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和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後,加蓋富民縣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複議專用印章,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五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複議機關提出。
2.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五日內審查完畢。行政複議承辦人員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二日內完成審查並填寫《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批並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
3.承辦人對立案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以及《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答覆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通知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或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向縣政府申請參加行政複議的,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第三人和申請人、被申請人。
4.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一人主辦,一人協辦。重大行政複議案件三人承辦,一人主辦,二人協辦。承辦人員及分工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指定。
三、調查取證制度
1.承辦人進行調查取證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表明身份。
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可以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的建議,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主任審批後,進行登記或者提存。
3.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
他材料進行質證。
根據申請人、第三人提出的質證要求,可以召集有關當事人
質證。負責質證的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複議時發現主要證據缺失的,應撤銷原處理決定,發回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4.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5.行政複議承辦人員向有關組織或者人員調查取證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和內容應當保密。
四、舉證制度
1.申請人在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時,應同時向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對所提交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如當時未能提交的,應在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證據。
2.申請人、第三人提供的關於申請資格、知道時間、行政賠償、行政機關不作為等證據,如果不足以證明其請求具有事實根據或者證據來源不明的,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補正,無正當由理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無證據,
3.被申請人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答覆書》,同時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由被申請人承擔不能舉證的法律責任。
4.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準許延期提供的,被申請人應當在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規定的時限內按時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五、審理制度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申請人,因同一或同類性質具體行政行為分別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合併審理。
2.政府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原則上均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3.對於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自然資源權屬決定的,或者行政複議申請人要求聽證審理並經行政複議機構批准的,或者行政複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審理的,均可以採取舉行聽證審理的方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舉行聽證審理,但不得公開進行。
4.舉行聽證審理,應當由三名聽證人員(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組成。舉行聽證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一般不當場宣布複議決定,待行政複議決定書籤發後,依法送達。採取聽證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按照《富民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聽證制度》的規定進行。
5.行政複議承辦人員辦理案件應嚴格遵守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
六、行政複議案件材料查閱制度
1.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要求摘抄、複印行政複議案件材料內容的,應當取得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
3.為了仲裁或者訴訟的需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查閱已經處理終結的行政複議案件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4.單位或者公民個人查閱行政複議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閱,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查閱。委託他人查閱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
5.查閱行政複議案件材料,查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查閱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
6.查閱人摘抄或者複印行政複議案件材料,請求出具查閱結果證明的,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審核後出具查閱結果證明。
查閱結果證明加蓋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印章,並註明日期。對
查閱人的查閱情況應填寫《行政複議相關材料查閱登記表》。
7.查閱過程中,禁止對材料進行圈點、劃線、註記、塗改、拆頁、毀損等行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現上述情形,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閱,不予出具查閱結果證明;造成損失的,查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查閱完畢,查閱人應當及時歸還案卷材料。
七、行政複議中止制度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或者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承辦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承辦人應當製作《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和《規範性檔案轉送辦理函》,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主任審批,並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後,送達當事人,行政複議案件中止審理。
2.中止情形消除後,應通知當事人,恢復案件審理。
八、行政複議終止制度
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並
經行政複議機構審查同意的,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需要終止的,承辦人應當製作《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主任審批,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後,分別送達當事人。行政複議案件終止審理。
九、行政複議延期制度
因情況複雜不能在六十天內審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滿之前,製作《行政複議決定延期通知書》,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主任審批,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後,分別送達當事人。
十、行政複議決定集體討論制度
1.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須經過複議機構集體討論決定:
(1)涉及社會穩定的;
(2)需要舉行複議聽證的;
(3)重大、複雜、疑難事項;
(4)擬作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決定的案件。
2.案件經集體討論後認為應當補充調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舉行聽證的,待調查、審查、聽證完畢後,應再次將該案件的處理意見提交集體討論。
3.集體討論案件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主持,分管領導和承辦人員參加。案件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事實情況、調查情況、適用依據和擬辦意見,並負責記錄行政複議案件集體討論情況。
4.案件經集體討論後,由主持人歸納討論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承辦人按該意見處理案件,其他參加人有保留意見的記錄在案。
5.行政複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實行一案一錄,內容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受理時間、討論時間、主持人與參加人姓名、承辦人與記錄人姓名、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討論意見等。討論完畢後筆錄交所有參加人核對並簽名,附卷存檔。
6.對特別重大、疑難或者經討論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提交縣政府研究決定。
十一、行政複議決定審簽制度
1.對擬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複議承辦人提出意見,並填寫《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報告表》和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
2.對擬作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案件,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集體討論後提出意見,由承辦人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
3.其他涉及程式問題的行政複議文書,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簽。
4.對涉及社會穩定等重大事項的行政複議案件,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向縣政府作專題匯報,經由縣政府研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5.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備案。
十二、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制度
1.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除當
事人自行領取外,可以郵寄送達或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鄉(鎮)政府代為送達。鄉(鎮)政府在送達後將送達回證及時返回複議機構附卷。
2.送達任何相關法律文書,均應使用送達回證,依法簽收,送達回證必須附卷。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掛號信。
十三、複議案卷歸檔移送制度
1.承辦人對所承辦案件的材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
2.行政複議案件辦結後,承辦人應當對案卷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後一個月內歸檔。
十四、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
 1.對矛盾焦點突出、法律關係複雜和帶有群體性、政治性敏感因素的案件,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十五日內,報市政府行政復
議機構備案。
2.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需報以下材料:
(1)《行政複議決定書》原件和案卷材料複印件;
(2)報備說明書。
3.重大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需要報備的資料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簽後,送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備案。
十五、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
 1.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及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經法定程式立案,擅自受理和審理案件的;
(2)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及時審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3)弄虛作假,隱瞞、歪曲或者偽造事實,塗改、隱匿、偷換、銷毀、偽造證據,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或者以威脅、引誘方式收集證據的;
(4)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詢問筆錄、複議討論筆錄或者私自製作及篡改相關文書的;
(5)丟失或者損毀證據材料的;
(6)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7)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故意違反法律規定,維持下級機關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撤銷下級機關正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8)泄露複議工作秘密的;
(9)其他違法辦案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2.錯案責任追究應當依據錯誤事實、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主觀過錯以及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確定。
3.對錯案責任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申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篡改、偽造證據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申請人、第三人篡改相關材料、偽造證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十六、行政複議答覆制度
1.上級政府複議機構的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統一收收件人員應在送達回證上籤名,註明收到日期,擬定處理意見並及時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和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批示。
2.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自縣政府領導作出批示後2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起草行政複議答覆書初稿,準備相關證據、依據,就作出被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書面說明,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案件的處理工作。
3.行政複議答覆書初稿完成後,經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形成正式稿。按照規定填寫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行政複議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和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並將行政複議答覆書及授權委託書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
4.行政複議答覆書及授權委託書經縣政府領導批准後,應及時加蓋富民縣人民政府印章並報送上級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答覆及被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相關資料,必須在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送出。
5.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向縣屬相關部門送達的被申請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書面答覆及相關證據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視為被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作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並提請監察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處理。
6.縣屬各部門向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書面答覆時,應當針對申請人的申請書副本中提出的請求、主張以及事實根據和理由進行答覆。書面答覆要注重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闡明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理由。同時須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包括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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