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密室講義
- 作者:約翰·狄克森·卡爾
- 原版名稱:The Three Coffins
- 類別:推理小說
- 出版時間:1935年
作者介紹,講義摘錄,
作者介紹
約翰·狄克森·卡爾(John Dickson Car,1906——1977),美國籍推理小說家,被譽為推理界的“密室之王”,是『密室殺人』類型推理小說的絕頂高手。“黃金三大家”之一。其撰寫的一系列『不可能犯罪』推理小說,對全世界的推理事業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其筆下名偵探,諸如基甸·菲爾博士、梅瑞威爾爵士,都是推理迷們所熟知的。
講義摘錄
約翰·卡爾《三口棺材》
以下為講義內容:
“嗯!哈!現在,你的包廂有一個門,一扇窗戶,以及堅固的牆壁。在門窗皆關閉的前提下,要討論逃脫的方法之前,所謂有秘密走廊通往密室這類的低級伎倆(而且,現在已經很少見了),我就不提了。這種故事設計,讀者是無法接受的,因此凡是自重的作者,甚至不需聲明絕無秘密通道之事。至於一些犯規的小動作,我們也不討論了,像是壁板間的縫隙,寬到可伸進一隻手掌;或是天花板上的栓孔,居然被刀子戳過,塞子也神不知鬼不覺地填入栓孔,而上層的閣樓地板上還灑了塵土,布置成似乎無人走過的樣子。這動作雖小,卻同樣是犯規行為。無論秘密洞穴是小到如裁縫用的頂針,或大到如穀倉門,基本準則決不改變,通通都是犯規。關於合理的類型,你們隨便抄下來就好,佩特斯先生……”
“很好,”露齒而笑的佩特斯說道,“請繼續。”
“首先,有一種密室殺人,案發現場的房間真的是完全緊閉,既然如此,兇手沒從房間逃出來的原因,是因為兇手根本不在房裡。解釋如下:一、這不是謀殺,只是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巧合,導致一場像謀殺的意外。先是,房間尚未上鎖之前,裡面可能發生了搶劫、攻擊打鬥,有人掛彩受傷,家具也遭到破壞,情況足以讓人聯想到行兇時的掙扎拚鬥。後來,受害人因意外而被殺,或是昏迷於上鎖的房間內,但所有事件卻被當作發生於同一時間。在這個例子中,引起死亡的方法,通常是腦部破裂。一般的推測是棍棒造成的,實際上卻是家具的某個部位,也許是桌角或是椅子突出的邊緣,不過最常見的對象,其實是鐵制的壁爐罩。總之,自從歇洛克·福爾摩斯的冒險故事《駝背人》問世以來,這個殘忍的爐罩,著實殺害了不少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死亡事件都貌似謀殺。此類型的情節中,包括解開兇手之謎在內,解答部分最令人滿意的作品,要屬加斯頓·勒魯的《黃色房間的秘密》,堪稱是史上最佳的偵探故事。
二、這是謀殺,但受害人是被迫殺他自己,或是誤打誤撞走入死亡陷阱。那可能是一間鬧鬼的房間所致,也可能被誘引,較常見的則是從房間外頭輸入瓦斯。不管是瓦斯或毒氣,都會讓受害人發狂、猛撞房間四壁,使得現場像是發生過困獸之鬥,而死因還是加諸於自己身上的刀傷。另一種從中延伸的變體範例,是受害人將樹枝形燈架的尖釘穿進自己的腦袋,或是用金屬絲網把自己吊起來,甚至用雙手把自己勒死。
三、這是謀殺,方法是透過房間內已裝置好的機關,而且此機關難以察覺,它隱藏在家具上頭某個看似無害的地方。這個陷阱的設計,可能是某個死去多年的傢伙一手完成,它可以自動作業,或是由現任使用者來重新設定。它可能是現代科技所延伸的邪惡新發明。譬如說,話筒裡面藏著手槍機械裝置,一旦受害人拿起話筒,子彈就會發射,並貫穿他的腦袋。還有一種手槍,板機上面繫著一條絲線,一旦水結冰凝固時,原先的水就會膨脹,如此隨即拉動絲線。我們再舉鬧鐘為例,當你為這個鬧鐘上緊發條時,子彈便會射出來;或者(鬧鐘是受人歡迎的兇器),我們有另一種精巧的大型掛鐘,它上端安放了可怕的鏗鏘鈴聲裝置,一旦吵鬧聲響起,你想要靠近去關掉它時,只要你一觸碰,便會擲出一把利刃,當場劃破你的下腹。此外,有一種重物,可從天花板擺盪下來,只要你做上高背椅,這個重物的威力,包準敲得你的腦袋唏巴爛;另有一種床,能釋放致命的瓦斯;還有會神秘消失的毒針、會——”
“你們明白了吧,”費爾博士以雪茄指著每個人,“當我們研究了這些五花八門的機關陷阱之後,才真正進入了‘不可能犯罪’的領域,而上鎖的房間可就算是小兒科了。這種情況可能會永續發展,甚至還會出現電死人的機關。置於一排畫像前的細繩,可以接上電;棋盤可以充電;甚至手套也可以讓人通電致死。家具之中的任何對象,包括茶壺在內,都能置人於死地。不過這些伎倆,現在似乎沒人用過。所以,我們接著說下去。
四、這是自殺,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某人用冰柱刺死自己,然後冰柱便融化了!由於上鎖房間裡找不到兇器,因此假定是謀殺。或者,某人射殺他自己,所用之槍縛繫於橡皮帶尾端——當他放手時,槍械被拉入煙囪而消失不見。此伎倆在非密室的情形下,可改成槍枝繫著連線重物的絲線,射擊後槍枝被迅速拉過橋樑欄桿,隨即墜入水中;同樣的方式,手槍也可以猛然拂過窗戶,然後掉入雪堆里。
五、這是謀殺,但謎團是因錯覺和喬裝術所引起的。譬如,房門有人監視的情形下,受害人被謀殺橫屍於室內,但大家以為他還活著。兇手裝扮成受害人,或是從背後被誤認為受害人,匆忙地走到門口現身。接著,他一轉身,卸下所有偽裝,搖身一變,換回原本的樣貌,並且立刻走出房間。由於他離去時,曾走過別人身邊,因而造成了錯覺。無論如何,他的不在場證明已成立;因為後來屍體被發現時,警方推定的案發時間,是發生在冒牌受害人進房之後。
六、這是謀殺,兇手雖是在房間外面下手的,不過看起來卻像是在房間裡犯下的。”
“為了方便解釋,”費爾博士中斷分類的話題,“我把這種犯罪歸類,通稱為‘長距離犯罪’或‘冰柱犯罪’,反正不管它們怎么變化,都是基本雛形的延伸。我剛說過冰柱的案例,你們應該都明白了。門是上鎖的,窗戶小到兇手無法穿過去;但受害人顯然是在房間內被刺殺,而且兇器也下落不明。好啦,冰柱仿如子彈一般從房間外面發射進來——然後它融化地無影無蹤。我相信,AnnaKatherine Green(1846-1935,美國推理女作家先鋒)是偵探小說中使用此詭計的第一人,她的那本長篇小說名為《Initials Only》(1911)。(順便一提,某些詭計會發展成各支流派,她的確是居功厥偉。五十多年前,她發表的首部推理小說中,就創造了兇殘秘書殺死僱主的故事,而且我認為,從今日的統計資料可以證明,秘書仍是小說中最常見的兇手。而當今最受歡迎的推理作家,正是有樣學樣,也以‘好人’來稱呼他的兇手角色。不過這些時日以來,只要有大宅存在,秘書仍然是最危險的人物。)
繼續冰柱的話題。它的實地運用,得拜麥第奇(Medici,十五至十六世紀中,義大利佛羅倫斯市望族,對文藝、美術的保護頗有貢獻)之賜,而且在一篇令人讚賞的《Fleming Stone》故事裡,引用了一首關於戰爭的諷刺詩,內容提及第一世紀的羅馬衰亡路,冰柱在其間提供了亡國的原因。藉由十字弓的助力,冰柱被發射、投擲、拋出,在Hamilton Cleek(《Forty Faces》書中的迷人角色)的冒險故事裡,也有異曲同工的元素,可溶解的投射彈、鹽塊子彈,甚至還有凍結血液所製成的子彈。
冰柱犯罪理論證明了我的觀點:屋內的兇案,可以是屋外的某人幹的。這裡還有一些其它可能。受害人被刺,兇器可能是內藏薄刃的手杖,它可以穿過夏季別墅周遭盤繞的編織物,一擊得手就收回;或者,受害人可能被刀刃所刺,由於刀身過於細薄,因此他毫無知覺自己受傷,然後當他走入另一個房間時,才猝然倒地斃命。抑或是,受害人被引誘探頭出窗;從下面無法爬到這扇窗戶,但是從上方呢,冰塊卻能夠下墜,並狠狠重擊他的頭。腦袋被砸得開花,但兇器卻找不到,因為它老早就融化了。
在這個標題之下(其實放到第三項標題之下,也很合適),我們還可以列舉出利用毒蛇或昆蟲來殺人的手法。蛇不但能隱匿於衣櫃和保險箱,也可以靈巧地躲藏在花盆、書堆、枝形吊燈架以及手杖中。我記得一個非常誇張的個案——
把琥珀制的菸斗柄,刻成古怪得蠍子形狀,受害人正要把它放入嘴裡,雕刻物居然活過來,變成一隻活生生的蠍子。不過,若說到上鎖房間命案中最驚人的長距離謀殺手法,各位,我向你們推薦一篇偵探小說史上最精采的短篇故事(事實上,還有幾篇非常出色、同樣齊名的第一流傑作,如Thomas Burke的《The Hands ofMr Ottermole》、切斯特頓的《通道上的男人》、雅克·福翠爾的《十三號囚房的難題》。)它就是Melville Davisson Post《The Doomdorf Mystery》——這位從長距離之外行兇的刺客,即是太陽。太陽光穿過上鎖房間的窗戶,照射在都多爾夫擺於桌上的酒瓶,由於瓶內裝的是未加工的甲醇白酒,因而形成了火鏡(即集中陽光而生熱的凸透鏡),而掛在牆上的槍經由光線一射,正好點燃了雷管:因此躺在床上的可憎傢伙,胸膛自然被轟的血肉模糊。還有……且慢!阿哈,我最好適可而止了;現在,我就以最後一個標題,來為分類工作劃下完美的休止符吧。
一、將插於鎖孔里的鑰匙動些手腳。這種傳統方法相當受到歡迎。但是到了今天,由於其各種變化的手法都廣為人知,所以很少人真去使用。可以拿一隻鉗子夾住鑰匙柄,並且轉動它;我們就用過這種方法打開葛里莫書房的門。還有一種非常實用的小技巧,只需一跟兩吋長的細薄金屬條,某一端繫上極長的結實細繩。在離開房間前,先將金屬條插入鑰匙頭的小洞,一端朝上,另一端朝下,如此便可行使槓桿作用;細繩垂落於地,然後從門底下拉至房間外頭。接著從門外關起房門。只消拉動細繩,在槓桿原理的作用下,鑰匙被轉動而將房門上鎖;這時再抖動細繩,使金屬條鬆脫,一旦等它落地,你就可以從門底下把它拉出來。於相同的原理下,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套用,但細繩絕對是不可或缺。
二、不破壞鎖和門栓的情形下,輕鬆移開房門的鉸鏈。這種手法乾淨俐落,大部分男學生都熟悉箇中技巧,尤其是想偷上鎖櫥櫃裡的東西時,便可派上用場;不過,前提是鉸鏈得裝置在門外才行。
三、在門栓上動手腳。細繩再度出場;這一回用到的技巧是衣夾和補綴用針,衣夾附著於房門內設計成槓桿裝置,藉此在門外關上門栓,這時再從鎖孔拉出細繩即可。我得像費洛·范斯舉帽致敬,他為我們做了最佳示範。還有一些手法比較簡單但效率不高的方式,但一條細繩是少不了的。你可以在長細繩的一端打個不牢固的結——只要猛然一拉,繩結就會鬆脫——並且扣成一個環套。此環套纏繞於門栓的握柄,細繩部分則向下垂落,且穿過門底下。此刻房門已被關上,這時,往左右兩邊任一方拉動細繩,即可閂上門栓。接著再使勁抽動細繩,繩結便從握柄上脫落,然後就可以拉出細繩。埃勒里·奎因也曾示範了另一種手法,他利用死人玩了這一招。但是,他的迷團解說過於簡單枯燥,聽起來又太離奇古怪,因此對精明的讀者來說,此詭計的安排著實不公平。
四、在可滑落的栓鎖上動手腳。通常做法是,於栓鎖的下方墊著某樣東西,然後從門外關上房門,在抽掉墊在裡頭的支撐物,讓栓鎖滑落且上鎖。說到這個支撐物,隨時能派上用場的冰塊,顯然是最佳工具,用冰塊撐起栓鎖;等它溶解之後,栓鎖便會掉下來。另外,在某個案例中,光憑關門的力道夠大,都足以讓門內的栓鎖自己滑落。
五、營造出一種錯覺,簡單卻有效。兇手殺了人之後,從門外將房門上鎖,並把鑰匙帶在身上。然而,大家還以為鑰匙仍插於房內的鎖孔里。兇手就是第一個裝出驚慌失措、並且發現屍體的人,他打破房門上層的玻璃鑲板,把鑰匙藏於自己手中,然後‘鑰匙’插在鎖孔上,再藉此打開房門。若需要打破普通木門上的壁板時,這種伎倆也行得通。
二階堂黎人《惡靈之館》
其實推理界還有諸多類型的『密室講義』
譬如日本推理作家二階堂黎人在《惡靈之館》中所闡述的一段講義。這裡提到的密室屬於“房間密室”,它的定義是“物理上無法進出的房間”,簡單點說來,便是“上了鎖的房間”。然而,儘管密室是屬於物理性的,但詭計的設計卻仍然可以分為三個類別:機械性的設定、物理性的偽裝、心理上的錯覺。
1. 特殊關門類型密室(使用上鎖的方法):
a. 由被害者自行關門上鎖
b. 利用慣性、彈性或偶然的緣故,物理上自動的上鎖
c. 利用兩支不同鑰匙的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d. 從外面上鎖,然後在破門入內時再把鑰匙放進室內
e. 從動作或說話的暗示作成看似上鎖的狀態,然後在破門入內時再真正的上鎖
f. 利用線、磁鐵或其他工具從外面上鎖
g. 利用不同的鎖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2. 特殊行兇手段類型密室:
a. 偽裝成被殺的自殺
b. 看似被殺的意外事件
c. 由被害者本人導致死亡
d. 利用窗戶的間隙等,利用飛刀等工具從外面行兇
e. 從外面直接殺害室內的人
f. 利用室內的機械裝置殺害室內的人
g. 利用其他動物或植物殺害室內的人
h. 讓兇器從室內消失而作成看似兇手在密室內行兇的狀況
3. 特殊遁逸類型密室(使用被害者或兇手進出的方法):
a. 兇手隱藏於室內,等待別人破門入內以後再離開
b.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早
c.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遲
d. 別人破門入內以後再把屍體移入室內
e. 兇手利用並非通常使用的進出口或秘道
f. 兇手經由特別的間隙(如位於高處的窗戶)把屍體移入室內
而推理評論家東鄉將“密室”劃分為“A、機械裝置型、B、時間交叉型、C、心理錯覺型、D、視覺錯覺型、 E、鎖門死亡型、 F、其他”6種類型。
我孫子武丸《8的殺戮》
1. 目擊者的證詞是謊言。
a. 目擊者便是兇手
b. 目擊者為了維護兇手而說謊
2.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期間進出。
3. 早在行兇之前兇手便已經進入。
a. 行兇之後,兇手以其他方法離去
b. 行兇之後,兇手仍然隱藏起來
c.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想的更早,兇手在行兇之後便離去
4.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位置行兇,然後離去
a. 使用遙遠操控的裝備行兇
b. 使用定時啟動的裝備行兇
c.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殺,事後兇手把屍體放進密室內
d.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擊至重傷,然後自行無意或被迫至密室內
有栖川有棲《魔鏡》
“偽裝不在現場”從某種意義來講可以說是一個'四維密室'。它給人造成一種假象,即罪犯看起來好像一直呆在一個完全封閉的房間裡,在有限的時間內他不可能到達犯罪現場。罪犯不在現場之謎,對生活在三維空間的我們來說,可以說是一個密室。“
第一種類型:‘證人作偽證’型。
“也就是說,證人在作證,由於某種原因掩蓋了事實真相。這種場合,問題的焦點在於是什麼原因促使證人作偽證的呢?也就是說,證人為什麼要撒謊呢?如果在推理小說中只是簡單地解釋為因為證人是罪犯的同謀故而撒謊,這種作法肯定不會吸引讀者的注意力。”
第二種類型:‘證人產生錯覺’型。
“一、時間;二、地點;三、人物。可以是其中任一種,也可以是其中的兩種以上。比如說‘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空知雅也在界大學二○三號教室’這句話,證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點作偽證。”
“關於第一點,即在時間上作偽證,可以有多種可能性。例如,證人所看見的鐘表上是否被人做過手腳?證人是不是把具體日期搞錯了?是否把當天是星期幾記混了?抑或把時間段弄岔了?甚至有些時候,還可以假設證人把年份記混了。至於具體應該採取哪種作法,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分類所能解決的,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這裡就不展開談了。
“第二點,在地點上作偽證。例如,證人在接受刑警的詢問時回答‘不,那時我正在他公寓裡。’‘我和他一同乘坐了“光”號109次列車,’‘我們一起去登谷川山去了’,‘我們當時正在淀河邊上散步’,等等,諸如此類。但實際上,這都是證人在撒謊。這種情況下,證人不僅會證明自己當時曾和嫌疑人在一起有時還可能在電話號碼上做手腳,然後對刑警說‘我當時還給他打過電話,我們一塊聊了會天’。而很有可能他當時所撥的電話號碼正是案發現場的。
“第三點,在人物上作偽證。也就是說,罪犯使用了替身。舉個例子來說,或許站在這裡給各位作講座的不是我空知雅也本人,而是我的雙胞胎弟弟。”
第三種類型:‘犯罪現場有誤’型。
“打個比方,我現在正在這裡做講座,這是事實。但是,有這樣一種可能,即讀者認為犯罪現場是武藏野的叢林,但實際上卻是河內長野的山林。如果是這樣,那么我在講座完畢之後,是完全有可能趕到腳現場去的。然後,我可以將屍體再運到武藏野。這其中也有多種可行性。”
第四種類型:‘偽造證物’型。
”在正式的推理小說的偽造不在現場的計謀中,最典型的要數偽造照片了。照片合成雖然已經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犯罪手段,但是用其作為例子來講卻是再通俗易懂不過了。”
第五種類型:‘犯罪時間推測有誤’型。
“這種類型還可以細分為如下兩種類型。第一類,將犯罪時間提前;第二類,將犯罪時間推遲。有的推理小說在描述罪犯決定採取哪一類時,往往採取一種拋硬幣的方法來決定。但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只能採取其一,這是由具體情況決定的。
“我們來看第一類情況。罪犯將其於三點殺死的被害者的死亡時間偽裝成兩點,用以洗脫自己的嫌疑。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吧。假設兩點時,一個男子去訪問住在山間一所小屋的罪犯,他離開罪犯家後,無意中從窗戶外看到一間屋子有一個人,好像已經死了。於是他慌忙下山去喊人。但實際上,他所看到的只是一個罪犯早已預備好的假人。等那個男子離開屋子後,罪犯再把被害人帶到小屋,在三點時將被害人殺害。喊人的男子與警察到達小屋後,已經是四點了。因為犯罪行為看起來是兩點時發生的,而兩點之前罪犯和證人一直在一起,所以在外人看來他當時確實不在現常簡單地說,這種計謀就是這種情況。
“第二類情況是把犯罪時間推遲。我們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罪犯於三點在名古屋殺了人,接著於四點回到大阪,打電話給被害人的朋友,偽裝一個被害人還活著的假象。——你說什麼?如果這樣就跟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類型相同了?確實,這兩種情況很容易混淆,但還是有所區別的。既然大家這樣認為,那我們再仔細分析一下。假設被害者是一位小說家,三點鐘時他剛剛寫完三十頁的草稿。他的屍體被發現時,現場有四十多頁的草稿。按常理分析,一般人都會認為他四點之前仍在寫稿。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如果這多出來的十幾張草稿是罪犯後來帶到殺人現場的,那將會是一種什麼情況呢?也就是說,被害的小說家原本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的所有作品原本都是罪犯為他代寫的。
“實際上,第五種類型還可以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即醫學計謀與非醫學計謀。所謂的醫學計謀,就是採取一些手段,如將屍體加熱或製冷,或對屍體胃裡的物體進行物理處理,使屍體處於一種特殊狀態,以此來迷惑法醫,使之對死亡時間作出錯誤判斷;至於非醫學計謀,我剛才在第五種類型中所講的那兩種情況就是非醫學計謀。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分類,第一大類是醫學計謀,第二大類是非醫學計謀,而這兩大類中又可以分出前面所講的那兩種情況。
第六種類型:‘路線存在盲區’型。
“有關利用鐵路線犯罪的推理小說作品很多。僻如說,從P地到Q地,需要一個小時,但罪犯卻在中途利用了其他路線。以前的推理小說中經常有這種情形:罪犯乘坐普通列車,然後改乘特快車。但現在國內的鐵路時刻表已經相當完善了,這種情況已經不太適合了。當然,如果仔細尋找的話,說不定還可以找出這種情況。
“所謂的‘路線的盲區’,並不只是指利用列車時刻表而設計出的計謀。我們再隨便舉一個例子。例如,一座平常需要一個小時才能跨越的險峰,罪犯只用幾分鐘就辦到了。實際上,罪犯是從懸崖上利用降落傘降落而下的。”
第七種類型:‘遠距離殺人’型。
“即罪犯案發當時確實不在現場,而是在另一個地方採用計謀將對方殺害。這種類型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機械性計謀;二,心理性計謀。
“第一種情況,即機械性計謀,是一種單純的手段,例如定時發射的手槍、定時爆炸裝置等。若僅限於此,則未免太顯平常,作者必須設計出一種奇特的裝置,或者在裝置發生作用後如何消匿痕跡上下工夫。這就需要作者設計出獨創性的計謀來。也有人將裝在膠囊里的毒藥之類的計謀歸於這一種類。
“第二種情況,即心理性計謀,是一種罪犯不直接對被害人人使用施加物理性攻擊的裝置而將對方殺害的方法。例如,採用催眠術使對方自己乾一些危險的事,或利用對方有夜遊症使其從高層公寓的陽台上墜落致死;也可以使對方產生某種誤解,使其誤吞毒藥而死。
第八種類型:‘誘導式殺人’。
“即通過某種方法誘使對手自殺。從原理上來講,就是給對方以極大的精神打擊。雖然如果作者寫作水平不高的話,很容易使讀者讀完以後沒有一種痛快淋漓的感覺,而且這種類型的計謀方法也不是很豐富,但在某些場合使用也會造成一種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九種類型:‘在案發現場型’。
“罪犯稱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但實際上,這純粹只是一種謊言。在這種場合下,想推翻罪犯的狡辯只是妄費心力。因為讀者把罪犯在案發現場的情況誤認為罪犯不在現場。”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