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陽光志願者協會

宿遷市陽光志願者協會

成立於2010年9月,由本市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通過組織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帶動提高市民的整體素質,為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2017年6月成立黨支部,2018年6月成立團支部,2019年12月被評為4A級社會組織。是宿遷市志願服務團隊中服務範圍綜合性最強的公益團隊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陽光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Suqian sunshin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9月
  • 會長:戚偉剛
  • 黨支部書記:張建生
  • 秘書長:崔婭
  • 監事:劉家偉、葉珈源、紀兆偉
  • 副會長:謝克清、施治國、李海兵
  • 副秘書長:豆曉美、譚竹君
  • 團支部書記:豆曉美
  • 團支部副書記:邵夢穎、張如意
  • 理事:鮑恩霞、張如意、餘明等25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宿遷市陽光志願者協會(SuqianSunshineVolunteersAssociation,簡稱SSV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成立於2010年9月,由本市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通過組織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帶動提高市民的整體素質,為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宿遷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共青團宿遷市委員會。
第五條本協會服務地主要在宿遷市及周邊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服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為城市創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三)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四)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配合市志願者總會組織開展工作。
(五)開展與宿遷市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七條本協會的服務內容:長期從事“敬老愛老、扶弱助殘、貧困幫扶、關愛留守兒童、關愛失依兒童、愛心助學、鄉村支教、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服務、安全交通、生態環保、文明旅遊、無償獻血、道德宣傳”等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宿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宿遷市志願者總會審查並經宿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宿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諮詢服務;
(四)各項補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宿遷市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宿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宿遷市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宿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宿遷市委員會和宿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8年6月23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宿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宿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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