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慈善總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自2006年11月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慈善為民,服務為本,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辦會宗旨,大力宣傳慈善文化,廣泛普及慈善理念,積極籌措慈善資金,精心組織實施慈善救助項目,努力開拓發展慈善事業的新思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慈善總會
- 外文名:SuQian Charity Federation
- 簡稱:宿遷市慈善總會
- 主管單位:宿遷市民政局
- 登記單位:宿遷市慈善總會
- 屬性:慈善組織
- 社團地址:宿遷市宿城區濱河路8號
總會介紹,機構章程,內部制度,
總會介紹
宿遷市慈善總會把“開展救助工作,上為政府分憂,下為困難民眾解難”作為辦會的根本目的,不斷探索符合實際的慈善救助形式,先後組織開展了“慈善先心”、“慈善血透”、“慈善腹透”、“中華慈善贈藥”、“情暖江蘇”、“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光彩慈善安居工程”等多項社會救助活動。
宿遷市慈善總會將切實增強創新能力,積極探索開展慈善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重點打造品牌項目,匯聚社會力量持續推進慈善精準扶貧,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努力建設務實擔當、勇於奉獻的慈善工作隊伍,以實際行動努力開創全省慈善工作的新局面,為我省推進脫貧攻堅,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做出應有貢獻。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宿遷市慈善總會(英文名:SuQian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SQCF)。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慈善救助領域,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動,為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都是宿遷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宿遷市民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濱河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堅持“慈心為本,善舉為民,公開透明,信譽至上”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各項慈善基金,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慈善救助。開展扶貧、助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類慈善救助活動,幫助困難民眾改善生活和健康狀況,實現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權利。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市內外向本團體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功臣。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推動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組織發展慈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與合作。推動市內慈善組織的互動和協作,加強同市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整合慈善資源,促進我市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非營利機構。
(七)組織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弘揚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政策研究。
(八)對本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支持和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三)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凡向本團體捐贈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以上的團體(代表),及捐贈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可以成為本團體會員。
與本團體有密切聯繫的機關單位的相關領導,為本團體會員;在本團體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團體永久會員;對本團體作出重大貢獻的團體(代表)或個人,為本團體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宿遷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1/2;
(三)本團體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會員代表2/3以上同意。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並在公益慈善領域有一定貢獻。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開展重大慈善項目(包括慈善募捐項目、慈善支出項目);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宿遷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若干名,實行聘請制。榮譽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相應改變,可連聘、連任。認捐1500萬元以上的單位(企業)代表和個人可聘為榮譽會長;認捐200萬元以上的單位(企業)代表和個人或一次性捐款100萬元以上的單位(企業)代表和個人可聘為榮譽副會長;認捐150萬元以上的單位(企業)代表和個人可聘為常務理事;認捐50萬元以上的單位(企業)代表和個人可聘為理事。與本團體業務聯繫緊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代表可聘為常務理事,與本團體長期開展合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代表可聘為理事。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團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報宿遷市民政局審查同意並完成備案後,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宿遷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財產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組織公開募捐的收入;
(四)組織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投資收益;
(九)其他合法收入。
本團體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宿遷市民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募捐項目;
(三)超過100萬元的慈善財產保值增值投資項目;
(四)超過100萬元的慈善支出項目。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宿遷市民政局報備。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團體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團體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
本團體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團體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民政部《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慈善財產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或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中分配。
本團體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團體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團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捐贈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本團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捐贈人對投入本團體的捐贈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捐贈人有權向本團體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團體應及時據實答覆。
本團體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團體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團體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項,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團體開展重大公益活動、參與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開展的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進行專項審計。
本團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在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時應當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相關審計報告應報送宿遷市民政局。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
本團體執行民政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責任,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民政部門提供的信息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團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宿遷市民政局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宿遷市民政局審查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宿遷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宿遷市民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宿遷市民政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宿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宿遷市民政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1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宿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內部制度
宿遷市慈善總會會長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規範有序、優質高效地做好市慈善總會的各項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和《宿遷市慈善總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召開時間
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二、會議主持、出席、列席人員
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
(一)出席會議的人員有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負責人;
(二)會議可根據需要,確定相關工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討論總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三)審議重要講話稿等材料;
(四)審定本會工作制度;
(五)審議以市慈善總會名義辦理或協助辦理的重要會議、活動方案;
(六)審議經費的使用和安排情況;
(七)審議宣傳活動、慈善晚會的方案與計畫;
(八)研究處理重大信訪問題;
(九)審議副秘書長、內設機構部門負責人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方案;
(十)處理其它需要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
四、會議議事程式
(一)由本會負責人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出需提交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原則上須提前4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一併報送交本會辦公室;
(二)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送本會秘書長審批,經會長同意後對會議議程做出具體安排;
(三)會議由辦公室通知參會人員,並提前1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送達參會人員;
(四)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並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長或會長授權主持會議的本會領導簽發。
五、會議有關要求
(一)未經審定提交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原則上不予臨時安排研究討論;
(二)各內設機構提交的會議議題,應事先做好周密的調查研究, 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傳達、貫徹會議做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
(四)會議紀要僅供協會內部傳達,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與會人員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守秘密;
(五)會議內容需要公開報導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審閱同意。
六、本制度自宿遷市慈善總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
宿遷市慈善總會常設機構設定和分工方案
為保障市慈善總會日常工作正常運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宿遷市慈善總會章程》,參照省慈善總會組織架構,結合我市慈善工作實際,宿遷市慈善總會下設四個常設機構:辦公室、募捐財務部、項目部、宣傳部(志願工作部),分工如下:
(一)辦公室
1、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起草重要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稿,審核上報、下發的文字材料;
2、負責針對日常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整理歸納並提出建議和對策,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3、負責協調總會各部門的工作及社會各方面關係;
4、負責組織市內外慈善機構的交流;
5、負責承辦各類會議活動;
6、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處理來信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和要求;
7、負責總會印章、檔案和檔案等材料的管理;
8、負責總會的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
9、協助募捐財務部做好人事、勞資管理;
10、完成總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募捐財務部
1、負責市內外慈善款物的募集、接收工作;
2、負責為捐贈者開具捐贈專用收據,頒發本會的捐贈證書;
3、負責慈善款物的管理,資金保值增值;
4、負責制定收支預算,編制各項決算報表;
5、負責會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6、負責市慈善總會工作人員的工資、醫保、公積金等的發放及繳納工作;
7、協助項目部和宣傳部(志願工作部)開展工作;
8、完成總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項目部
1、負責擬定救助工作計畫,提出救助項目建議;
2、負責救助項目可行性的分析調研、救助項目方案的制定、具體救助工作的實施;
3、負責救助項目的跟蹤、監督和落實;
4、負責修改完善救助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
5、負責指導、配合各縣區慈善機構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策劃、實施救助活動;
6、協助辦公室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7、協助募捐財務部做好募捐工作;
8、協助宣傳部(志願工作部)做好救助活動的宣傳報導;
9、完成總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宣傳部(志願工作部)
1、負責對接媒體單位,提供新聞線索,傳送新聞稿件;
2、負責內部刊物《宿遷慈善》的策劃、組稿、編輯、印刷、寄發;
3、負責“宿慈”及“慈善中國”網站欄目及內容更新;
4、負責會議活動新聞報導的宣傳策劃;
5、負責各類慈善活動的攝影(像)、製作及存檔;
6、負責收集、整理各類慈善信息資料並傳送總會各部門;
7、負責總結推廣各地慈善組織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8、負責組織開展志願者活動並對志願者進行管理;
9、完成總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