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服務指南

宿遷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是由縣(市、區)局戶籍直接受理。方便了市民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服務指南
  • 目的:方便了市民辦理相關業務
  • 辦理部門:縣(市、區)局戶籍公安機關
身份證辦理,臨時身份證,

身份證辦理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初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1、辦理條件: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得,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2、辦理手續: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由監護人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被申領人戶口簿辦理。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或縣(市、區)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證辦證點辦理。
4、辦理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
(二)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換領、換髮或補領居民身份證
1、辦理條件: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姓名變更、出生日期更正、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換領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
2、辦理手續:①由監護人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換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換領、換髮;②由監護人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換領人戶口簿、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書辦理補領。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或縣(市、區)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證辦證點辦理。
4、辦理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
(三)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初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1、辦理條件: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辦理手續: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辦理。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或縣(市、區)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證辦證點辦理。
4、辦理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
(四)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換領居民身份證
1、辦理條件: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出生日期更正、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換領的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2、辦理手續: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或縣(市、區)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證辦證點辦理。
4、辦理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
(五)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補領居民身份證
1、辦理條件: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2、辦理手續:攜帶本人戶口簿、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請書。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或縣(市、區)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證辦證點辦理。
4、辦理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
(六)收費標準: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每證20元;丟失、損壞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每證40元。(蘇價費〔2004〕159號、蘇價費〔2005〕90號)。

臨時身份證

1、辦理條件: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辦理手續:對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攜帶本人申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辦理;對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攜帶本人申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申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辦理。
3、辦理程式: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領取辦理臨時身份證報告單後,到縣(市、區)局戶籍視窗辦理。
4.辦理時限:縣(市、區)局戶籍視窗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個工作日內辦結。
5.收費標準:每證10元。(蘇價費〔2004〕159號、蘇價費〔200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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