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新汴河風景區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新汴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新汴河風景區的管理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汴河風景區及其保護地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新汴河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包括西起京台高速,東至宿州閘的新汴河水體及其兩側堤防、護堤地,具體範圍依據風景區規劃劃定,並設定界標。
第三條 風景區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有序開發、依法保護、服務民生的原則,實現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國土、旅遊、交通運輸、公安、林業、農業、環境保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建設,保障風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經費投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執行。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風景區規劃範圍外毗鄰地帶劃定規劃控制區域,作為風景區保護地帶,並設定界標。
第八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風景區資源評價、發展目標和範圍、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環境承載能力分析、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旅遊項目策劃與設計等專項規劃,以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內容。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第九條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並根據核心風景區和其他景點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配套商業網點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等控制要求,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區及其保護地帶的,應當告知並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配套商業網點等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風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風景區景觀、生態環境相協調。
風景區內已經建設的建築物,除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築外,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划進行改造或者逐步遷出。
在風景區保護地帶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得破壞風景區景觀、污染風景區環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用地、規劃等審批手續時,應當告知並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保護施工現場生態環境,並採取下列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設定連續、封閉、高度不低於1.8米的硬質圍擋,並設定防溢沉澱井;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採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施工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
(五)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有效覆蓋措施;建築物拆除後,場地閒置三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對拆除後的裸露地面採取綠化等防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並在危險地段、水域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牌。
風景區內興建的遊覽、娛樂設施,從事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經有關部門許可和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資源的承載能力和功能需要,科學確定零售、餐飲、旅遊等商業經營項目,並採取市場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活動的,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確需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風景區景觀。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於兩日內清理場地,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劃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風景區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風景區道路和客流量、車流量等具體情況,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設立標示。
除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腳踏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外,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禁行區域。
第十七條 旅遊者有權享受風景區提供的安全、健康、優質的服務,有權向風景區管理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旅遊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風景區內違法、違規行為。
旅遊者在風景區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護風景區環境,愛護風景區設施;
(二)遵守社會公德;
(三)遵守衛生、安全、交通、文明旅遊等風景區管理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條 風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停車場、公廁、無障礙設施、通信、水電等設施以及旅遊指示牌、警示牌、解說牌。
第十九條 景區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如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條 旅行社、導遊人員和其他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風景區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誘騙、脅迫旅遊者接受服務或者購買商品。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在指定地點和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衛生設施和人員,保持運行安全、整潔美觀,並按照指定線路和站點行駛或者停靠。
第五章 保 護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資源環境保護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風景區管理機構為保護風景區資源需要,可對重要景點實施定期封閉養護。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雨情、水情等,在滿足防汛調度的情況下,適時引水、排水,維持風景區水體水位在規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風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管網設施規劃和建設。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風景區水體進行檢測,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水體污染。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風景區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依法予以保護,並且做好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圍牆、圍灘、房屋等阻水工程,在岸坡種植、養殖、違法搭建;
(二)修墳立碑、採石、挖沙、取土、放牧等侵占蠶食風景區水體和土地;
(三)向風景區水體傾倒垃圾、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利用風景區水源洗刷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物品;
(四)在風景區水域內用漁具捕魚,或者使用毒魚、炸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違反規定放生、引入外來物種;
(六)毀林開墾,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採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七)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八)在風景區雕塑、建築及設施上刻劃、塗污,懸掛張貼宣傳品或者其他影響景觀的物品;
(九)露天燒烤;
(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區生態環境、設施及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舉辦單位未及時清理場地、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原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在風景區水域內用漁具捕魚的,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使用毒魚、炸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在風景區雕塑、建築及設施上刻劃、塗污,懸掛張貼宣傳品或者其他影響景觀的物品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在風景區內露天燒烤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旅遊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風景區內施行綜合執法,除治安管理外,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園林、環衛、市容、水利、海事、林業、漁政、環境保護、工商、旅遊等風景區管理相關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由有關行政執法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統一委託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風景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風景區規劃實施建設、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審核或者批准風景區內建設、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四)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造成水體污染、生態破壞或出現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未依法、盡職履行風景區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3月1日,《宿州市新汴河風景區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當日,宿州新汴河風景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向市民發放宣傳單,提高民眾知曉率和施行效果。
《宿州市新汴河風景區管理辦法》是我市為加強新汴河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安徽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已經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管理、利用、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三十三條。辦法針對景區管理存在的問題,明晰了管理主體和職責,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進一步最佳化了景區服務功能,規範旅遊經營者和遊客行為,有利於規範景區管理,實現工程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推動景區真正發揮休閒、旅遊觀光等綜合服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