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
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供水、供熱、污水處理、燃氣管理等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公廁、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的建設、管理,主幹道的清掃保潔,生活、建築廢棄物的排放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給排水管網、路燈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依法承辦市政基礎設施占用、挖掘審批和排水許可證發放工作。
(四)負責城市廣場、水域(河道)、園林綠地的建設管理及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依法承辦園林綠地占用和樹木砍伐、移植審批工作。
(五)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產、生活供水和污水處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依法承辦經營資質審批工作。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相關行業有償服務的管理工作。
(八)擬定相關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規範性檔案,負責相關科技項目的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貫徹執行省政府對宿州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實施一次性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危害、損害城市供水、供熱、供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查處執法人員違紀行為,對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未受理的行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處。
(十一)管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統籌安排由市財政劃撥到本部門的經費,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年報匯總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各縣、區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秘綜合、信息調研、信訪、雙擁、接待、文書檔案、機要保密、會議籌備、安全保衛、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等工作的辦理。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職稱、職工教育及考核獎懲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財裝備科:負責全局財務預決算、統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經費、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財務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全局裝備購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
(四)設施建設管理科:負責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負責新建工程的設計、預決算、檢查、驗收;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維修、改造。
(五)公用事業管理科:組織落實供水、污水處理、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管理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管理檔案,負責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全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容環境管理科: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政策,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管理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協調城區市容環境整治活動;負責城區美化、亮化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門前三包”管理的指導、檢查、監督工作;制定市區主次幹道容貌管理規劃、計畫和各類建築立面的裝飾出新、沿街單位拆牆透綠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占道攤點、臨時市場、臨時停車場、車輛清洗點的管理。指導各縣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法規科:負責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研究制定有關規範性管理檔案和依法行政措施;指導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執法人員培訓、資格認證及證件發放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聽證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開展執法評議工作。
(八)執法督查科: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紀律和依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對舉報、投訴問題的查處,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現場投訴和調查處理;負責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督察網路建設。
(九)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城市建築、生活垃圾處置核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綠地公共場地審批;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負責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審批;負責環衛經營性服務資質審批;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燃氣企業、經營站點和燃氣設施改動審批;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樑建設各種管線、幹線等設施審批;負責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設施審批;負責排水許可證核發,特種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審批;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負責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方面的行政審批;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審查及竣工驗收,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環衛設施審查及竣工驗收。
職責調整
(一)原由市城管局承擔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二)加強對縣區城市管理工作和創建工作的指導監督,促進城市管理工作向鄉鎮健康發展。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獲得榮譽
2017年6月20日,獲得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十一屆安徽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
其它事項
(一)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副處級建制,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屬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36名(含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4名)。設支隊長1名,掛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副支隊長3名。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下設辦公室和5個大隊,正科級建制。第五大隊為宿州市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指導。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主要負責受理城市管理活動中違法違章行為、事件的舉報投訴;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實施統一調度,落實市政府和市執法局的工作,具體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二)設立宿州市埇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埇橋區城市管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履行市政府所規定區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業務上接受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指導。
(三)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部門不在行使已統一由市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責。
(四)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