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災安全系統》是為適用於家庭安裝的火災安全系統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9月1日,《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5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用火災安全系統
- 頒布時間:2008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0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8年9月1日,《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5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的系統組成、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
本標準適用於家庭安裝的火災安全系統。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56 標準電壓
GB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
GB4706.1—199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IEC3351:1991)
GB471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GB4716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14287.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2部分: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GB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系統組成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在實際套用過程中根據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A類:具有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的家用火災安全系統,適應於有集中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系統至少由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中使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開關和火災聲警報器組成;或至少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開關等設備組成。
———B類:具有集中監管功能的家用火災安全系統,適應於有集中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至少由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開關組成,一般還包括監管報警器、遙控開關等設備。
———C類:沒有集中監管功能的家用火災安全系統,適應於沒有集中物業管理的住宅或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至少由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開關組成,一般還包括監管報警器、遙控開關等設備。
———D類:沒有集中監管功能的家用火災安全系統,適應於沒有集中物業管理的住宅或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由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等設備組成。
註:火災探測器包括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等。
4 一般要求
4.1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通用要求
4.1.1 總則
組成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的各類設備,除A類家用火災安全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和D類家用火災安全系統中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其他設備若要符合本標準,應首先滿足本章相關要求,然後按第5章規定進行試驗,並滿足試驗的要求。
4.1.2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2.1 基本要求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各類設備的主要部件,應採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滿足以下各有關要求。
4.1.2.2 指示燈
4.1.2.2.1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指示報警信號;黃色指示故障、禁止、迴路自檢等系統異常狀態;綠色表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正常。
4.1.2.2.2 指示燈應標註功能。
4.1.2.2.3 在5lx~500lx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範圍內,功能指示燈和電源指示燈應在
3m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應在0.8m處清晰可見。
4.1.2.2.4 採用閃動方式的指示燈(器)每次點亮時間應不小於0.25s,其啟動信號指示燈(器)閃動頻率應不小於1Hz,故障指示燈(器)閃動頻率應不小於0.2Hz。
4.1.2.2.5 用一個指示燈同時顯示故障、禁止和自檢三項功能時,故障指示應為閃亮,禁止和自檢指示應為常亮。
4.1.2.3 字母(符)數字顯示器
在5lx~500lx環境光條件下,顯示字元應在正前方22.5°視角內,0.8m處可讀。
4.1.2.4 熔斷器
用於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值一般應不大於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於6A時,熔斷器額定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處應清楚地標註其參數值。
4.1.2.5 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註編號或符號,相套用途應在有關檔案中說明。
4.1.2.6 備用電源
4.1.2.6.1 電源正極連線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4.1.2.6.2 備用電源為可多次充放電的蓄電池時,在不超過生產廠商規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電池在24h內充至額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後應能充滿。
4.1.2.6.3 備用電源在低於過放保護電壓時應發出電池欠壓警告。
4.1.2.7 開關和按鍵(鈕)
開關和按鍵(鈕)(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應清楚地標註功能。
4.1.2.8 導線及線槽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中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主電路配線應採用工作溫度參數大於105℃的阻燃導線(或電纜),且接線牢固;連線線槽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不小於28)製造。
4.1.2.9 元件溫升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各類設備內部主要電子、電氣元件的最大溫升不應大於60℃。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的內置變壓器、鎮流器等發熱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溫度不應超過90℃。電池周圍(不觸及電池)環境最大溫度不應超過45℃。
4.1.3 防護等級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各類設備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4208—1993中IP30的要求。4.1.4 使用說明書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各類設備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9969.1要求,並與產品性能一致。
4.1.5 通訊協定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各類設備之間通訊應採用標準通訊協定,協定內容應滿足國內相關標準要求。
4.1.6 系統兼容性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工作電壓範圍、工作電流範圍、報警閾值等工作指標應相符,組成系統後,系統功能應符合4.2.2、4.2.3、4.10和5.14~5.19要求。
4.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4.2.1 一般要求
4.2.1.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主電源應採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4.2.1.2 採用金屬外殼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4.2.1.3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為其連線的部件供電(無線系統除外),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
GB/T156規定,可優先採用直流12V或24V。
4.2.1.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試驗性能應符合5.11~5.26規定。
4.2.1.5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註;採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使用中文。
4.2.2 火災報警功能
4.2.2.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專用火災報警狀態指示燈,無論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處於何種狀態,只要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該指示燈應點亮。
4.2.2.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分別接收和顯示系統內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剩餘電流探測器及手動報警開關和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並保持至手動復位。
4.2.2.3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4.2.2.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後,應在預定時間內啟動至少兩個輸出接點,接點參數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
4.2.2.5 具有語音呼入與應答功能和/或圖像顯示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後,應能控制其對應防盜門鎖自動打開。
4.2.3 監管功能
4.2.3.1 監管報警功能(僅適用於具有此項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4.2.3.1.1 具有監管報警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設定和解除監管警戒狀態的功能,並能指示監管警戒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