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謀殺案(1915年2月在湖北省襄陽縣發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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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謀殺案,發生於1915年2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庭謀殺案
  • 發生時間:1915年2月
  • 發生地點:湖北省襄陽縣
  • 涉及人物:王李氏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5年2月。湖北省襄陽縣發生了一起家庭內謀殺案。案犯王李氏是被害人王成才的妻子;王楊氏是被害人的兒媳;王女是被害人的女兒;劉克美(劉老三)是王女的姦夫。這四人“合謀”殺害王成才。案件處理的結果,除王李氏在監中畏罪自縊外,王楊氏依《暫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二條處死;劉克美依同律第三百一十一條處死。後只剩下王女一人不好處置。原因是該女雖情知其他三人合謀殺害其父,而且案發時也在現場但未曾動手。據王女供稱:“2月19日,劉老三在我嫂子(王楊氏)房裡,嫂子說要把閨公王成才害死,請他幫忙,許錢四十串。隨後我媽(王李氏)也到嫂子房裡謀劃此事。小女在堂屋聽他們那樣說,未做聲。至20日晚,我哥王荒林不在家。劉老三來我房中與我同居。二更後我媽來到我嫂房中,說我爹已睡著,於是劉老三走前,嫂子拿了鐵錘隨後,小女子也跟在後邊到我爹房裡。劉老三將我爹拖下床,嫂子揪住我爹的小辮,隨手遞給劉老三鐵錘。劉老三照我爹左耳門、左肩打了兩下,我爹就不做聲了。那時我媽站在一旁,而我嚇得不得了。後來他們將屍首埋在嫂子房裡的地下。”審理此案的湖北高等審判廳對於王女“事前知情含默,著手時又隨同到場,但未下手”的情節是否構成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二條之罪,也不敢斷言。大理院對此做了如下批示:被告人自白,固可採為證據。但事實是有疑點的,自不能專據被告供詞定案。本案關係謀殺逆倫,情節較為重大。王女供詞不無疑點,究竟有無同謀,自不能專據該女初審供詞為判決的依據。應依《覆判章程》第三條第一款,認為證據未足,並依第四條第三款提審,嚴密調查,仔細審訊,不要輕易放縱一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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