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宣城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13日  
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
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2005〕6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政府、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民個人等共同承擔的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宣州區人民政府管理範圍和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範圍。
  第四條 屬宣州區人民政府管理範圍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由宣州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屬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範圍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由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為:經依法批准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與村、組有土地承包關係的農業人口。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作為本辦法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
  (一)在校學生及現役軍人;
   (二)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在被征地時雖與村、組有土地承包關係,但身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含退休、退職等)的人員;
  (四)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三章 就業培訓
  第七條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通過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渠道創造條件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用地單位要把適合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
  第八條 將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再就業服務體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就業技能培訓;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本人自願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初次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有創業意願的,可申請參加免費創業培訓並享受相關政策扶持。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努力實現被征地農民更加充分地就業。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均可參保。對於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將其納入保障範圍。
  第十條 用地單位按6000元/畝標準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費。該項費用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管理,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補助費、養老金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的支付,資金不足時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可選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一)繳費標準
   個人繳費12000元,繳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二)待遇標準
   1.養老金髮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先從個人繳費中支付。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金。
   3.征地時已超過規定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從征地協定簽訂生效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
   (三)辦理時限
   被征地農民須在被確認為保障對象六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 鼓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可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繳費年限,政府給予每人每年400元的繳費補貼,累計補貼額不超過6000元。政府繳費補貼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中支付。
  (二)待遇標準
  1.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標準享受養老金。
   2.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的,不再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其個人繳費餘額一次性劃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沖抵其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時個人繳費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設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有關政策的通知》(宣政〔2012〕66號)檔案實施後,對新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不再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補助費,若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設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有關政策的通知》(宣政〔2012〕66號)檔案實施前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經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征地時土地補償費70%已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可視同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從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養老金;若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800元的繳費補貼,累計補貼額不超過12000元。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補償費70%未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可在本辦法實施後的六個月內繳費12000元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逾期不予辦理。本辦法實施前已到齡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保障對象從繳費後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養老金(同時停發每月120元養老生活補助費);未到齡的保障對象從繳費後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養老金;不繳費的,從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20元養老生活補助費。
   也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六條 相關要求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居)民小組同意並上報村(居)委會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示核定,經縣級以上公安、國土資源、財政、人社等相關部門審核後確定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
   (二)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辦理參保手續後經辦機構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人社部門根據參保人繳費情況按月向財政部門申報政府繳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自人社部門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資金劃撥到賬,人社部門將政府繳費補貼資金支付給本人。
   (三)宣州區人民政府和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每年對參保對象基本情況進行年審。
   第十七條 部門職責
  (一)人社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手續,對被征地農民戶籍、出生年月、生存狀況進行確認。
  (三)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及政府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劃撥、存儲、監管。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徵用土地情況及征地面積、人數的審核及用地單位統籌費用的收繳、劃轉。
   (五)民政部門負責及時將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障範圍,並及時向人社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信息和人口死亡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宣州區人民政府及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其他縣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宣政〔2006〕118號)檔案同時廢止。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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