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戶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戶地址的憑證。
基本介紹
-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法定時限:50天
- 受理單位:公安局
- 收費依據:鄂物價1998(220號)
- 許可條件:本人申請
- 承諾時限:40天
- 收費標準:5元/證
申請材料,許可程式,辦公時間,
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書、關係證明、隨軍報告、工作調動介紹信、學生畢業分配入戶提供報到證和入戶介紹信等(按照申請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住房產權證和購房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許可程式
1、在派出所提出申請;
2、派出所審核、分局初審;
3、市局審批。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