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12月14日在2015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正式核准。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與舉辦者、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與學員、經費、資產與後勤、交流與合作、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8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1日
制定過程,探索階段,推進階段,完成階段,核准公告,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學校與社會,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後勤,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附則,

制定過程

探索階段

2015年5月7日,學院教代會執委會下發學院章程到61位執委會委員,經過一周時間審議,共55人反饋意見,6人未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均為通過。該版章程包括序言及9個章節共69條。委員從不同角度對學院章程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包括學院歷史沿革、發展目標、辦學理念、學院黨委與院長職責等主要內容以及一些具體細節。
2015年5月14日,學院章程撰寫小組收到學院教代會執委會的審議反饋意見後,對相關建議與意見進行了逐條回復。

推進階段

2015年10月19日,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1號令)和《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教〔2014〕44號)要求,學院章程核准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完成階段

2015年12月9日,四川省教育廳發布《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正式核准《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9日

序言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於2002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四川省宜賓農業學校、宜賓工業(農機)學校和宜賓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合併組建而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依法治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Yib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西郊街道百石村。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事業發展需要,依法變更法定住所或設立、調整校區。
第四條學校由宜賓市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舉辦者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任命學校院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七條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八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
第九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宜賓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專家(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十條學校為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探索留學生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以裝備製造、土木建築、生物與化工、電子信息、交通運輸、財經商貿、公共管理與服務等專業大類為重點,多專業、多科型協調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本地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政策規定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和專業,確定合理的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和彈性修業年限,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學校依法頒發學歷和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可以依法向為學校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國家和行業制訂的人才培養規格與質量標準,建立教育教學各環節質量標準和核查、評估辦法;引入外部評價機制,定期評估學校學科、專業的辦學水平和課程的教學質量;積極參加國家或行業組織的學科專業評估、專業認證,持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之間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發展規劃。(三)依法(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學科;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中國共產黨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設立監察和審計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學校的監察和審計工作。第二節決策機制第二十條學校通過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的形式,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學校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十二條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由黨委會行使其職權。黨委會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黨委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校領導主持。院長辦公會的議題,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校領導作出明確決定。院長辦公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第三節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院、教學科研單位二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需要,可依法依規設定、變更或撤銷學校的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附屬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單位)的職能。各部門(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非常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教學科研單位(系、部、所、中心等),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本單位人員。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五)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教學科研單位(系、部、所、中心等)黨總支(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教學科研單位(系、部、所、中心等)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其議事規則,對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相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評審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研究、諮詢、審議的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二)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三)公平獲得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條件及進修提高機會。(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五)知悉學校改革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事項。(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對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聘約規定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二)恪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愛國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服務社會,為人師表。(三)履行聘約,完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任務。(四)以學生為本,尊重和愛護學生;教育管理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六)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評聘制度。(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三)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第四十三條學校按照校系兩級管理要求進行教職工的崗位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崗位及薪酬調整的依據。第四十四條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薪酬待遇和薪酬體系,積極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學校建立支持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養培訓體系,為教職工適應職業發展要求、提高素質能力和履職水平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學校實行聘崗、輪崗、轉崗、待崗和退出制度。學校實行教職工退休制度,對離退休教職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積極關心、熱誠服務。第四十七條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四十八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第四十九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請海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教授、能工巧匠來校工作,或聘任為二級單位非全日制院長,或授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稱號。學校的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學生

第五十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創業,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休學創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組織開展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學校和社會設立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六)知悉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三)勤學善思,勇於創新,積極實踐,努力完成規定學業。
(四)增強體質,健全心理,完善人格,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感。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堅持德育為先,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學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依規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章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保障來校工作、學習的外籍人士、留學生合法權益,積極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教育、科學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五十九條學校積極開展“校縣(區)合作”,深化與大型企業合作辦學,與宜賓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決策諮詢、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套用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資源配置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幫助和監督,是學校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學校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校友是指在宜賓職業技術學院(包括學校前身所有各校)學習過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進修生、成教生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學習過的學生、學員;在宜賓職業技術學院(包括學校前身所有各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包括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等。

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三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第六十五條學校的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利。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保障資產安全完整,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學校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訓為“鼎成大同,缽傳天工”。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圓形造型,主體圖案為3圓嵌套,寓意為“三校合併,永爭一流”,內環下方“2002”表示學校誕生於2002年,外環為學校中英文名稱。徽章為印有徽志的圓形證章,教職工佩戴徽章底色為藍色,學生佩戴徽章底色為綠色,圖案和字型為金色。
第七十條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旗面左上角印有黃色徽志和校名。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為《宜賓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慶日為4月22日。
第七十三條學校。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經宜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三)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五)本章程的修訂由院長辦公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涉及的相關內容,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學校的各類規章制度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校內其他規章與本章程不一致或牴觸的,應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七條學校黨委辦公室對章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與投訴。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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