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9月20日起,宜賓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宜賓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全縣範圍的不動產登記,由宜賓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擔經辦業務。
業務類型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縣人民政府關於宜賓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布單位:宜賓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12日
宜賓縣人民政府
關於宜賓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
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宜賓縣人民政府決定從2016年9月20日起,在全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啟用不動產統一登記簿證。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登記機構
宜賓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宜賓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全縣範圍的不動產登記,由宜賓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擔經辦業務。
二、登記業務
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類型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三、登記簿證啟用及證書效力
從2016年9月20日起,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由宜賓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停止發放《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林權證》以及《房屋預告登記證明》。2016年9月20日前,依法頒發的前述證書繼續有效,不需申請更換,在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四、辦理地點
宜賓縣政務服務中心(宜賓縣柏溪鎮城北新區康寧路)。
特此通告
宜賓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