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

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

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江西省老年人體育協會成員單位,也是代表江西省宜春市參加國際、國內老年人體育組織和體育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在宜春市各級政府和體育、民政部門的領導、監督下,與老齡工作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共同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
  • 外文名:yclNtx
  • 屬性:宜春市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宜春市秀江中路280號
協會簡介,建設宗旨,成立意義,歷任領導,下設機構,體協章程,所獲榮譽,

協會簡介

1984年5月7日,經江西省宜春行署批准,宜春地區老年人體育協會成立,為宜春地區體委、體育總會團體會員。1985年3月19日,宜春地區編委下發通知,同意老年體協辦公室定事業編制兩人,為正科級事業單位。2000年撤地設市更名為: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老年體育科學學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為加強老年體育方針政策宣傳和科學健身知識傳播,1995年市老年體協、市老年體育科學學會聯合創辦《宜春老年體育》簡報;2006年10月13日恢復為月刊;2012年2月8日改為六版“文圖並茂、套紅小報”,主編謝錫健、執行副主編胡丹;2019年10月,改為四版“套紅小報”,重大活動“八開四版”彩印報,主編傅文杰、責任副主編胡丹。

建設宗旨

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是聯繫、團結江西省廣大老年人的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為江西省宜春市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增進江西省宜春市老年人健康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江西省老年人體育協會的成員單位。在江西省宜春市各級政府和體育、民政部門領導、監督下,與老齡工作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共同開展為宜春市老年人服務的工作。

成立意義

聯繫、團結江西省宜春市廣大老年人的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為宜春市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增進宜春市老年人健康服務。

歷任領導

宜春地區老年人體育協會
第一屆(1984年4月26日至1991年6月1日)
主 席:韓海清
副主席:車慶雲、徐 明、張庚壽、姜連貴、肖桂生、李祥生、崔 奇
秘書長:姜連貴(兼)
1985年增補副主席:馬俊嶺、劉 功
秘書長:謝先新
辦公主任:梁荷生;1989年辦公室主任:李曉明
1990年增補副主席:王文范 謝先新;秘書長:李曉明(兼辦公室主任)
第二屆(1991年6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
主 席:李義秋(1991年6月1日至1994年4月26日)
主 席:馬俊嶺(1994年4月26日至1998年4月30日)
副主席:馬俊嶺、王文范、崔奇、徐明、車慶雲、姜連貴、肖桂生、李祥生、謝先新
秘書長:李曉明(兼辦公室主任)
第三屆(1998年3月30日至2001年3月31日)
主 席:馬俊嶺
常務副主席:王文范
副主席:崔 奇 徐 明 車慶雲 姜連貴 李祥生 謝先新 熊光華
秘書長:李曉明(兼辦公室主任)
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
第一屆(2001年3月31日至2006年1月10日)
主 席:馬俊嶺
常務副主席:王文范
副主席:吳濟根 崔 奇 徐 明 車慶雲 姜連貴 李祥生
謝先新 熊光華
秘書長:李曉明(兼辦公室主任)
第二屆(2006年1月10日至2011年12月19日)
主 席:謝錫健
常務副主席:馬俊嶺 王文范
副主席:吳濟根
秘書長:李曉明(兼辦公室主任)
2007年1月28日增補副主席:杜盛榮
2009年5月10日增補副主席:張苹娜
第三屆(2011年12月19日至2019年)
主 席:周亞夫
常務副主席:謝錫健
副主席:杜盛榮 傅文杰
秘書長:劉志堅
辦公室主任:李曉明
第四屆(2019年9月10日至今)
名譽主席:周亞夫
主席:舒建勛
常務副主席:傅文杰
副主席:陳秋保、謝國萍
秘書長:李光發
辦公室主任:楊海泓
2019年9月10日,第四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聘請周亞夫、陳秋保、謝國萍,擔任第四屆委員會名譽主席;12月25日,四屆二次全會增補副主席:陳秋保、謝國萍。

下設機構

體育推廣指導中心
球類分會
棋牌分會
釣魚分會
柔力球分會
太極拳(劍)分會
文藝分會(老年藝術團)

體協章程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簡稱:宜春市老年體協)
第二條 本會性質: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是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老年人體育協會》通知精神,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是聯繫、團結、組織全體老年人和老年體育工作者開展健身體育活動的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為老年人健身體育服務的非營利性老年民眾體育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從事老年體育事業是康樂性的公益事業,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眾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13號檔案,《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規劃綱要,以及老齡工作及老年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根據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老年體育運動的規律,動員、組織和引導老年人開展經常的科學的健身體育活動,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生命質量,實現積極的老齡化,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全民健身體系,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是江西省老年人體育協會和宜春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江西省老年人體育協會、宜春市體育總會和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與各涉老部門和組織協同開展工作。
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是代表宜春市老年體育團體參加全省、全國和相應的國際老年人體育組織與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五條 本會地址:宜春市 秀江中路28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本會宗旨進行下列業務:
(一)加強老年人體育協會的組織網路建設,重點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行政村;
(二)組織和指導老年人開展健身體育活動;
(三)指導和支持老年體育科學學會組織開展老年體育科學宣傳普及活動,促進老年體育活動的科學化、規範化;
(四)舉辦全市性的老年人健身體育比賽、展示和交流;
(五)培訓老年人健身體育骨幹;
(六)推動老年人健身體育活動場所建設,管理好、使用好老年體育場所設施,充分發揮其效能和作用;
(七)總結交流開展老年人健身體育活動的經驗,表彰先進;
(八)組織征訂、學習、運用《康樂壽》老年體育雜誌,傳播科學健身知識,交流健康長壽經驗,引導老年人增強體育健身意識。
(九)組織參加和承辦全國、全省性老年人體育比賽、展示和交流活動,開展老年體育的市際、省際或國際交流;
(十)挖掘整理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選擇推廣輕鬆和緩,安全簡便,適合老年人的健身體育活動等項目;
(十一)協同有關部門,評選健康老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行業系統老年人體育協會以及其他合法的老年人體育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直屬團體會員。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行業系統老年體協的團體會員及其基層老年人體育協會的會員,同時也是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意願;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和參與所在地區、單位、行業、系統老年健身體育活動。
凡年滿60周歲男性公民和年滿55周歲女性公民,以及雖不滿上述年齡但已退休人員,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所在基層老年體協批准,均可成為市老年人體育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批准通知或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和開展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組織開展和參與本省、市及地區、本行業系統、本單位老年人健身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調整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德高望重、關心支持老年體育事業的領導和老同志擔任本會名譽主席、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市委、市政府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直單位、行業系統老年人體育協會主席被選為本會委員的,如不再擔任老年體協主席則自然免去其本會委員職務,並由新任主席自然遞補。
第十八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和調整副主席秘書長和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決定對章程進行修改;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在委員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八)項規定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甘為老年體育事業作奉獻;
(三)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提名,且不宜同時在其他民眾組織交叉擔任領導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常務委員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的決定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老年體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聯繫市體育總會;
(二)負責組織市老年體協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籌備工作,並協助抓好有關決議、決定的落實;
(三)負責組織、起草和審核市老年體協和辦公室制發的檔案及月刊等;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資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確有修改必要,可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討論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10日,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宜春市老年人體育協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2日,被國家體育總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國民眾體育先進單位”稱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