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綠色企業認定評價暫行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綠色企業認定評價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綠色企業認定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綠色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發揮資本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為金融機構、市場主體提供更為清晰的綠色金融支持對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企業是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主營業務綜合環境效益一般及以上,且環境表現符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主營業務是指最近一年合併財務報表中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含),或營業收入比重雖小於50%,但業務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且占到總收入和總利潤的30%以上(含)的業務領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表現是指企業在企業治理、污染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生態保護、社會影響、信息公開、環境表彰等方面的經營管理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綜合環境效益包括對外界條件和周圍環境所產生的有利影響和積極作用以及不利影響和消極作用,分別表示為正面環境效益和負面環境影響。
第六條本辦法參考國際及國內相關標準,建立了主營業務綜合環境效益分級方案。
第七條本辦法提出了綠色企業認定條件及認定方法,明確了綠色企業認定程式,建立了規範的綠色企業入庫流程。
第八條本辦法提出了綠色企業認定時效,強化了綠色企業的跟蹤管理,有效防止企業的漂綠、泛綠行為。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於指導宜春市建立綠色企業資料庫、建立綠色清單管理制度等綠色金融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十條申請認定的企業,其主營業務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及產能過剩行業。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的企業,其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採用國家、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後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十二條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參評綠色企業:
(一)認定時間範圍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因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回響不力的;
(十二)企業經營場所選址、布局不符合國家/地方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的有關要求;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三章認定方法
第十三條申請認定綠色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基礎信息(填寫綠色企業認定申請表,在宜春市政府網站上下載,詳見附屬檔案1);
(二)企業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及批覆、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三)全部污染源評價周期內監測數據(含監督性監測、委託監測、線上監測);
(四)企業排污申報登記表及環境保護稅繳納單據;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可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本評價辦法通過企業主營業務的綜合環境效益及企業的環境表現得分,將企業的綠色等級由高到低依次評為深綠、中綠、淺綠、非綠四個等級(綠色企業評級標準見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本評價辦法環境表現指標體系採用減分制打分原則,以100分為基準分,根據指標完成情況扣分(環境表現打分體系見附屬檔案3)。
第四章認定時效
第十六條綠色企業的評價內容為企業近2年的環境表現,如評價時間為2019年6月2日,企業環境表現評價期限為2017年6月1日—2019年6月1日。
第十七條本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自認定結果公示之日起2年。
第十八條被認定為綠色的企業在認定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綠色企業認定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違反環保稅制度,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
(二)違法違規設定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被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停產整頓的;
(三)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被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四)違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的;
(五)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六)其他重大環境違法違規情況。
第五章認定程式
第十九條宜春市政府統籌安排綠色企業的認定及動態跟蹤評估管理工作,發改部門、工信部門、金融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組成綠色企業評價小組負責具體的業務執行,評價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文明辦。
第二十條宜春市政府組織綠色金融、環境保護領域相關專家針對本評價辦法的相關要求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綠色企業申報培訓。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照本辦法相關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於企業年檢工作期間,除年檢相關材料外,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向綠色企業評價小組遞交綠色評價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綠色企業評價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評估審查,出具評估認證結果,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評估審查。
第二十三條綠色企業評價小組根據評估結果編制擬認定企業名單,並在宜春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對擬認定企業名單公示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公示期間,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向綠色企業評價小組遞交異議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綠色企業評價小組對異議申請作出決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綠色企業評價小組根據公示情況建立綠色企業資料庫。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認定的企業及有關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評估認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納入綠色企業資料庫的企業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渠道按要求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接受公眾及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關於綠色企業的獎勵及優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宜春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