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

《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是2023年7月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批准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的決定(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定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准,由定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保護,傳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寺窪遺址分別位於臨洮縣洮陽鎮、辛店鎮、衙下集鎮。保護範圍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保護範圍執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經依法劃定並公布後執行。
第四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本體安全,維護遺址的歷史環境風貌,發揮遺址的文化傳承作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保護工作。
臨洮縣人民政府負責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工作,將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將遺址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機制,最佳化遺址文物資源的綜合保護利用,推動遺址的項目申報和歷史文化品牌建設。
第六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
臨洮縣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體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林草、水務、教育、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臨洮縣洮陽鎮、辛店鎮和衙下集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承擔遺址的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負責或者協助、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遺址保護規劃和保護管理制度;
(二)對涉及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建議;
(三)設定、管理、維護遺址保護標誌、標牌、界樁等設施設備;
(四)開展文物資源調查、檢測、評價、登記,建立文物保護記錄檔案;
(五)組織開展遺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六)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震等設施設備,對遺址進行日常巡查、監測、依法維護和搶救修復;
(七)制定遺址安全保護應急預案,依法制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遺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機制。
鼓勵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通過民主協商將遺址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與遺址保護無關的項目或者工程;不得擅自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遺址文物安全風險評估,並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墳、立碑、取土、挖沙、建窯、挖塘、打井、採石、採礦、傾倒垃圾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二)在遺址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和保護設施上塗寫、刻劃,擅自張貼、設定廣告或者標語;
(三)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毀壞保護標誌、保護設施設備;
(四)種植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植物;
(五)其他危害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經依法批准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開展其他活動,不得破壞遺址歷史風貌。
第十三條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範圍內危及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周邊進行土地儲備時,對於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周邊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的活動,主動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國家機關。文物主管等相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束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單位應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門提交載明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建議等內容的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臨洮縣自然資源、氣象、生態環境、水務、林草、應急等部門應當將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作為氣象、地質災害防護重點,實施災害險情動態監測,預防和治理暴雨、洪水、山體滑坡、土石流、土地沉陷崩塌等可能危及遺址安全的氣象、地質災害。
第十七條 臨洮縣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水務、林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及其相鄰區域內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並在不影響遺址本體及其文物安全和遺址歷史風貌的前提下,綠化、美化遺址周邊環境。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信息共享、技術支持、文物出借等方式,參與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對遺址保護有突出貢獻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建立以傳承優秀歷史文化、華夏文明為主題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科普教育活動和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傳播馬家窯文化、辛店文化和寺窪文化,普及文物保護知識,提升全社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發揮臨洮縣馬家窯文化研究展示場館作用,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和支持活態傳承非遺文化建設。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安全和符合遺址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通過依法建立考古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遺址保護利用示範區,舉辦文化節會、專題文物展等適宜方式,對遺址及其文物進行展示利用。
第二十一條 臨洮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確保遺址安全的前提下,統籌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及其周邊相關旅遊經營業態,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完善設施的要求,依法合理適度進行文化旅遊開發,建設文化旅遊示範區,促進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與文化旅遊的融合協調發展。
第二十二條 臨洮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考古成果的整理闡釋、資料收集、文物管理、信息發布和推介宣傳,依託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及其文物資源,打造有影響力的史前黃河文化標識體系,提升馬家窯文化品牌,加強辛店文化、寺窪文化品牌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文物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臨洮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及其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加強遺址保護的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學術研究,發掘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創作相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開發遺址及其文物創意產品,研發遺址及其文物的數位化保護利用技術與設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的義務,有權投訴、舉報和制止破壞、毀損、盜掘遺址及其文物等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受理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履行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全國著名的新石器時代重要文化遺址──定西市臨洮縣的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有了專門法律保護條例。8月8日,定西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定西市馬家窯辛店寺窪遺址保護條例》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7月27日批准,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寺窪遺址分別位於臨洮縣洮陽鎮、辛店鎮、衙下集鎮,《條例》規定,馬家窯遺址等三處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本體安全,維護遺址的歷史環境風貌,發揮遺址的文化傳承作用。
《條例》明確禁止在三處遺址保護範圍內,修墳、立碑、取土、挖沙、建窯、挖塘、打井、採石、採礦、傾倒垃圾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在遺址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和保護設施上塗寫、刻劃,擅自張貼、設定廣告或者標語; 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毀壞保護標誌、保護設施設備;種植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植物;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臨洮縣人民政府負責三處遺址保護工作,將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將遺址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馬家窯遺址、辛店遺址和寺窪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機制,最佳化遺址文物資源的綜合保護利用,推動遺址的項目申報和歷史文化品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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