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台港澳人員內地就業許可辦事指南

定安台港澳人員內地就業許可是由定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安台港澳人員內地就業許可辦事指南
  • 受理機構:定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項目名稱,承諾時限,法律依據,申報條件,審批程式,所需材料,

項目名稱

台港澳人員內地就業許可

承諾時限

10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一) 《國務院對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九十四項;
(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6號令);
(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812號)。

申報條件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程式

(一)申請:向定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二)受理: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許可審批申請,簽發《行政審批申辦材料受理憑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許可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簽發《行政審批告知書》;
(三)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所需材料

材料名稱
(1)《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由工商行政部門出具)
(3)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由內地公安機關簽發)
(4)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由內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
(5)聘僱,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由用人單位提供)
(6)擬聘僱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僱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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