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聽離案

定婚聽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婚聽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劉一姐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寶慶元年(1225年),陳簽之子陳凱與劉有光之義女魏榮姐定婚,後劉有光之妻趙氏聞聽陳凱不學無術,母愛其女,頗有悔婚之意。紹定二年(1229年),陳簽方經縣有司,催促成婚。縣令認為從議婚到陳訴之日,已歷五年,有違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之條,但陳簽稱是有故而然,因其父陳坦出安吉州避寇身故。縣令喚到趙氏,趙氏初供其夫前妻一女,已在湖北招親,而後又狀云:“昨使王褒為媒,議娶其後夫劉貢元所生女劉一姐,陳簽卻生詞論賴,輒妄稱議娶女兒,先嫁魏景宣所生女魏榮姐。”言外之意是要回劉一姐代替魏榮姐嫁給陳凱,這和其初供目相矛盾,劉有光也雲,定婚的是劉一姐,縣令與丞廳舍法意而用人情,特判將魏榮姐嫁給詹應發,勸諭陳凱與劉一姐成婚,而劉有光又於丞廳之。上說劉一姐一病不起,欲昏賴聘財,兩家為此而爭訴不息。官府認為,陳、劉兩家以三世交契論婚,既親且契,本可盡善盡美,而今爭訟紛紛,彼此仇視,已無契姻可言,男女婚姻與其他爭訟不同,二家論訴,非一朝夕,倘強使成婚,禍端方始,陳簽既已知道魏榮姐嫁與他人為妻,一女不嫁兩夫,何必一定使之為失節之婦。因最初悔婚者為女家,最後所有聘禮判還男家,從而了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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