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女再嫁案

定婚女再嫁案,此案發生於元至元六年(126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婚女再嫁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李醜哥
  • 出處:《元典章·戶部·嫁娶》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元至元六年(1269年)八月,李仲和憑媒將女丑哥聘與郭伯成男驢兒為婦,受訖財錢、三十五兩紅花等物。定婚,未娶過門,又於至元七年受訖石驢兒財錢十五兩召入舍為婿。此案由郭伯成告到大都路府後,經審議作出判決:“石驢兒不知郭伯成定間李醜哥情由,理合離異,將李醜哥斷付郭伯成男驢兒為婦,財錢一十五兩不須貼下,李仲和原受石驢兒財物一十五兩回付本人。”中書省戶部接呈報後,“依準所擬施行。”

案件分析

本案的處理反映了元代法律強調定婚的效力,已定婚女不得再受財招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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