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親致等共毆身死案

宗親致等共毆身死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親致等共毆身死案
  • 發生地點:河南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二十一年
  • 涉及人物:黃義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河南省寺僧覺名大功服弟黃義將其已故胞兄黃日盛之妻改嫁他人而收受財禮。黃義伯母張氏詢知黃義已將所得錢文俱已花光,未將黃日盛生前所欠債款償還,斥責其非,黃義不服與之爭鬧。張氏氣忿,赴覺名之兄黃日富家告知情由、令其往黃義家評理。剛好覺名與兄黃日有均在黃日富家,聽張氏所言之事後,將張氏勸回。覺名等三人來到黃義家據理斥罵,黃義與之嚷罵。黃日富用刀戮傷其右膝右胳膊、左臁肋。黃日有趕上前接過黃日富手中的刀,黃義取鐵鍬向黃日有扑打,黃日有用刀格開並戮傷其左肘。覺名奪過黃義手中鐵鍬,用鍬柄打傷其左腳腕等處。黃義又取鐵錘亂打,被黃日富用手格落。黃日富乘勢將黃義扳倒在地並按住使其不能動彈。黃日有趕上用刀背打傷其右肘右腿等處,覺名拾起鐵錘打碎其左右腳踝致其死亡。案發後,經河南巡撫審理,查明死者黃義被打傷多處,其中只有覺名所傷至其骨損亡命。該犯(覺名)本系死者黃義大功服兄,但已出家為僧。《大清律例》規定:“僧尼乾犯在家祖父親、父母及殺傷本宗有服尊長各按服制定擬。若殺傷本宗卑幼,無論鬥毆謀故,俱以凡論,本宗卑幼殺傷出家尊屬,仍各依服制科斷。”該撫據此將案犯覺名依“共毆人致死、下手重傷者”判處絞監候,將案犯黃日富、黃日有按“毆傷大功卑幼”判處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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