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鵬旭

宋鵬旭,男,漢族,1965年11月生,威海乳山人,大學學歷,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三級高級警長。

2021年6月,經中共淄川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淄川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宋鵬旭開除黨籍處分;由淄博市公安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鵬旭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籍貫:威海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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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曾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警三中隊副中隊長、刑警三中隊中隊長、西河派出所所長、洪山派出所所長(副科級)、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等職。2004年3月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嶺子派出所所長,2007年2月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楊寨派出所所長(正科級),2013年7月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鐘樓派出所所長,2018年8月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龍泉派出所所長,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三級高級警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5月,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三級高級警長宋鵬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淄川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6月,淄川區紀委監委對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原三級高級警長宋鵬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鵬旭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違規進行營利活動、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違規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權為他人在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
宋鵬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淄川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淄川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宋鵬旭開除黨籍處分;由淄博市公安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通報

2024年3月,淄川區紀委監委通報2起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典型問題,包括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原三級高級警長宋鵬旭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問題。2004年10月至2021年4月,宋鵬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向管理服務對象出藉資金,獲利279萬餘元。宋鵬旭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和犯罪問題,2021年6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1年8月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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