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文瑄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乳山
- 出生日期:1954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審查起訴,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政工處副處長、處長、機關黨委副書記、省政府駐海南辦事處主任、山東駐瓊企事業黨委書記等職,
2000年09月-2004年04月,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4年04月-2004年05月,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
2004年05月-2004年08月,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04年08月-2014年12月,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4年12月-2015年02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15年02月-2018年01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2018年3月5日訊息: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審查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5月24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文瑄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文瑄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宋文瑄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8年6月,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宋文瑄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6日,據最高檢網站訊息,近日,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文瑄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文瑄,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8年,宋文瑄利用擔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6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宋文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文瑄利用擔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企業負責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餘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文瑄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宋文瑄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文瑄利用擔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企業負責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餘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文瑄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宋文瑄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