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代,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涉嫌貪污5290多萬元、黃金58.9公斤、白銀1.4噸,挪用公款2100萬元,使這家幾度被評為“中國黃金行業之首”的大型國有企業瀕臨絕境。2013年8月19日進行二審宣判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宋文代案的死刑覆核作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基本介紹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違法被抓,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發回重審,發布聲明,宣判撤銷,
人物經歷
1985年7月-1987年7月,在內蒙古師範大學上學;
1987年8月-1987年10月,在51139部隊任政治處幹事;
1987年11月-1991年1月,在內蒙古軍區政治部幹事;
1991年2月-1994年12月,任北京軍區司令部生產辦駐呼辦主任;
1995年8月-2000年12月,在自治區高級法院工作;
2001年1月-2002年2月,擔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2002年3月2008年6月,內蒙古乾坤金銀集團黨委書記、總裁。
2008年6月至2010年,任內蒙古乾坤金銀集團監事會主席。
人物事件
違法被抓
2012年6月5日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宋文代被抓。
一審判決
2012年10月15日,原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案經過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宋文代被判死刑。
宋文代身犯數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且無認罪、悔罪表現,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對偵查中檢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幣270萬元、黃金134.151公斤、白銀995.34公斤、鉑金81.09克、銀幣176枚、房產4套、車輛4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宋文代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二審判決
2013年8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文代貪污、挪用公款抗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對抗訴人宋文代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抗訴人宋文代擔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國有股代表、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財物價值6504.5萬餘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抗訴人宋文代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特別惡劣。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發回重審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宋文代案的死刑覆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內蒙高院維持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最終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發布聲明
宋文代聲明全文:
謝通祥律師是我案件死刑覆核階段的律師。在他會見我時說前段時間有些媒體報導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韓志然系我檢舉的。
謝通祥律師是我案件死刑覆核階段的律師。在他會見我時說前段時間有些媒體報導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韓志然系我檢舉的。
現特聲明:本人與韓志然素無往來,對韓的情況一無所知,所以我無法檢舉韓,韓志然不是我檢舉的。我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我是個生意人,不涉及官場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員有違法行為。
我以前沒有檢舉別人,以後也不會檢舉別人。我現在已經妻離子散,無家可歸,在看守所里度過五年了,每天度日如年,以淚洗面。我深知失去自由家破人亡的滋味。我真正的祈願天下所有的人都能平安順意,我已被法院兩次判處死刑。現在命懸一線,不知生命何時終結。請媒體和善良的人們能夠多一些理解,給一點同情。
宣判撤銷
宋文代死刑終審裁定被最高法撤銷
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李婧)原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一審被判處死刑,2013年終審法院裁定維持了死刑判決。昨天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處獲悉,最高法院於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最高法的裁判文書已經正式送達給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公訴機關對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的7項犯罪事實的指控,認為宋文代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價值65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決被告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宋文代抗訴。2013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宋文代貪污、挪用公款抗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向記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最高法院認為宋文代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時撤銷了死刑裁定,將該案發回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律師表示,宋文代曾向他表達,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結果的這兩年,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後一天,感覺度日如年。
國企老總貪挪8000餘萬獲死刑被撤銷
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國企老總貪挪8000餘萬獲死刑被撤銷系證據不足》
因偵查機關在其住處查獲1噸多重的黃金、白銀,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在中文百科上,稱其為“中國近30年特大貪污犯”之一。昨天記者獲悉,自2013年因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死刑、該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近兩年後,最高法院於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案情
貪挪共8000餘萬獲死刑
據了解,現年53歲的宋文代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於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區檢察院將該案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經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財物價值6504.5萬餘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一審判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文代一審被判處死刑後抗訴。2013年8月9日,內蒙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維持了一審判決,案件隨後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
律師稱多項事實缺乏證據
對於一審和二審的裁判,宋文代並不認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階段,宋文代聘請了律師為其辯護。
據宋文代的死刑覆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的多項事實缺乏證據。其中,法院有一筆認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註冊成立自己的公司、並獲取2.9萬畝土地租金1700萬元的事實不清。
謝通祥認為,此處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實際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內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資成立牛元公司,這個公司實質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後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經過了重新驗資註冊,此時這個公司的出資人分別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這4人都是個人出資,運營資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馬某借款1000萬劃入牛元公司賬戶,沒有乾坤公司的資金。因此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個人的第二個牛元公司與政府訂立的契約取得2.9萬畝土地等優惠條件,並出租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謝通祥還提出,根據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會決議,宋文代當時已經不是國有股代表,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派他人擔任了乾坤公司的國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體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貪污的主體要件。
死刑覆核後被發回重審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宋文代案的死刑覆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內蒙高院維持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最終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追訪
獲得死刑判決 看守所內寫信找律師發聲明
據謝通祥介紹,在2013年會見宋文代時,宋文代對於自己的案件仍然滿懷著希望,並且心情不像是一個經過了兩審判決、等待死刑覆核的人。根據謝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個非常精明的人,對於法律觀點和法條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對於檢方指控和法院認定的每一筆犯罪事實,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規定和規則有一套自己的辯解。“可能是因為他曾經在內蒙古高院擔任過職務有關,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謝通祥介紹。
謝通祥告訴記者,今年年中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緊急會見律師。謝通祥稱,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會見了宋文代,當時他顯得有些疲憊。宋文代稱在看書報時發現了一條關於自己的新聞,說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韓志然的落馬為宋文代檢舉,宋文代覺得很荒唐,他與韓並沒有過多交際,沒有一起共過事,因此手寫了一份聲明轉交給了謝通祥。宋文代在聲明中稱:“本人與韓志然素無往來,對韓的情況一無所知,所以我無法檢舉韓,韓志然不是我檢舉的。”在聲明中,宋文代自稱“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等待死刑覆核 每天早晨都擔心被執行死刑
根據宋文代向律師謝通祥的描述,自從2015年初開始,宋文代的死刑覆核時間超過了一年,宋文代也開始焦慮起來。
謝通祥稱,宋文代曾談到兩次死刑判決對於他的巨大影響,這幾年他對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認識和感悟。“他說他曾親眼看著看守所內有5個人左右分別被提出執行死刑,那個時候對於宋文代的衝擊很大”。
謝通祥說,宋文代告訴他,其被羈押的看守所,規定提人的時間是在每天早上6點,這些人當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審的,也有提出被詢問的,還有少數幾個跟宋文代一樣等待死刑覆核的。“他每天一到5點就起床,等待著,等著6點提人,過了點還沒來提人,說明自己安全了,這一天就算是平安過去了。”謝通祥稱,因為最高法的死刑覆核裁定書是直接送達到看守所的,送達當天就是執行日,因此對於死刑是否被覆核,宋文代只有被執行或者收到覆核裁定書當天才能知道。
□專家說法
重審按照有利於被告人原則適用新刑法
宋文代於今年8月被最高法裁定撤銷二審裁定,發回重審。而今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其中對於貪污罪的條款進行了修改。那么宋文代重審是否會按照新的刑法標準審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認為,重審後,案件應當遵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也就是說,刑法修正案九和修正案八的量刑哪個更對被告人有利、判罰更輕,便適用哪像法律。
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銷二審裁判,發回重審,也就是說該案並未成為已決案件,而在重新審理時,有可能發生新舊刑法的衝突,因此適用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目前看,刑法修正案九對於貪污案的判罰尺度和入罪門檻提高了,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新刑法進行審理。
>>具體涉案內容
據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宋文代在擔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預留、低價收購乾坤公司股權等手段非法獲取乾坤公司股份517萬多股,將股份溢價1000多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為自己註冊成立公司。同時,宋文代在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府簽訂投資協定中,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乾坤公司投資發放的面積為2.9萬多畝土地的19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變更為自己公司名下,將土地向外出租耕種並收取租金。8年間,宋文代總計收取租金1700多萬元並占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萬元用於註冊成立聖坤公司,並將乾坤公司購買的某金礦以聖坤公司名義非法轉賣,貪污2500多萬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資辦廠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借給乾坤公司的800萬元公款,以自己親戚名義註冊成立公司和經營活動,同時將乾坤公司價值1200多萬元的黃金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