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民委
- 地點:安順市
- 類別: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 任,職能介紹,內設機構,
主 任
羅茂松
職能介紹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的相關職責;指導全市民族工作,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貫徹執行民族政策、法規和規定,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參與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研究宗教理論和宗教工作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建議;擬訂貫徹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的督促檢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並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指導構建和諧宗教場所,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外事、接待、人口計生、群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培訓、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二)經濟建設科
參與擬訂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參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專項經費的管理和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智力支邊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調查研究全市民族宗教問題,提出制定民族、宗教規定的意見和建議,起草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實施意見;對本委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承擔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的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的認定、恢復和更改工作;參與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慶祝活動。
(四)文教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並參與有關專項經費管理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檢查、督促少數民族地區貫徹落實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計畫生育、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措施,開展民族文化、藝術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參與組織全市性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承擔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指導全市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五)宗教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宗教及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處理涉外宗教事務,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擬訂宗教工作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構建和諧宗教場所;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承擔宗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