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縣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所需資料

一、一般變更(含增資):
1、申請報告;
2、原董事會的決議;
3、補充的契約、章程條款(屬委託人簽字的,則需出具受權委託書);
4、合營中方為國有、集體企業的,要有其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5、前一次審批的批文;
6、前一次審批的契約與章程;
7、原董事會名單;
8、驗資報告;
9、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批准證書複印件及正本原件。
二、股權轉讓:
除一般變更應交的資料外,還另需增加:
1、原合營各方認可的股權轉讓協定(屬委託人簽字的,則需出具受權委託書);
2、新的董事會成員名單(不變的不需提供);
3、新任董事的委派書及其個人簡歷;
4、經國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案。
5、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檔案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繫方式。)(不涉及不需提供);
6、涉及國有資產的要提交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其確認書、財產轉移審批表;
7、屬新增項目則應提供規劃、環保、國土等部門同意意見證明。
三、減少註冊資本:
1、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2、董事會一致同意的決議;
3、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
4、批准證書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
5、原審批機關的初步答覆檔案;
6、公告原件(三次);
7、企業債務清償(債權人的收款證明)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材料(與債權人簽訂的協定);
8、海關補稅證明(涉及的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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