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二次失守案,發生於185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二次失守案
- 發生時間:1853年
- 發生地點:安徽省
- 發生時期:鹹豐三年
案件記載
鹹豐三年(公元1853年),安徽省臬司張印塘、兼署副將富惠、前任副將松安、署知府牛鎮、署知縣馮元淫在安慶被兵火蹂躪之後,在一切戰備守城的器械都不全備的情況下,對方乘船突然又到。張印塘等人領兵登上城牆拒守,但賊船乘著風勢直撲到城下,並放炮攻城。守城的官兵逐漸逃散,對方破城而入,張印塘等人領殘餘兵丁下城抵擋,力不能支,隨後退守集賢共合力堵截敵兵。張印塘和富惠是文武大員、馮元淫是縣官屬於守土之官,卻不能抵禦住敵兵,罪責難逃,但是這和身擁重兵而丟失城池是不同的。要是判定駢首,未免過重,所以應按律條酌情減等處理。判處已革職的安徽按察使張印塘、已革職的兼署副將富惠、已革職的知縣馮元淫均按“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因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律”減一等處理,判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已革職的前任副將松安隨同剿賊,屬於捕盜之官,他和同城知府已革職的署知府牛鎮一起都按“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同城知府及捕盜官擬軍罪”減一等處理,判處各杖一百徒三年,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