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安徽省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地點:安徽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時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時間,內容,

時間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內容

代省長 王太華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銅陵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的管理,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橋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橋養護、路政和收費管理。
第三條 銅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大橋的公路工作,關委託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和本辦法規定行使大橋的公路行政執法職責。
公安、水利、港航監督、航道、漁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大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損壞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大橋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大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大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六條 機動車過橋應當執照交通標誌、標線所示的車道、時速行駛。
腳踏車過橋應當在人行道上推行,其他非機車不得在大橋上行駛。
第七條 在大橋上行駛的車輛流漏、散落雜物的,責任者應當負責清理或者委託大橋管理機構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八條 行人不得在橋上途寫,刻畫、亂扔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扔向橋下。
第九條 在大橋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頂進等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保障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嚴禁在大橋安全保護區域內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第十條 在大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廣告標誌的,設定單位應當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保障大橋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十一條 船舶通過大橋水域時,應當按照大橋航標設定、大橋設計淨空高度和船舶設施高度,結合當時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嚴禁在大橋安全保護區域的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以及在大橋上游1500米、下游1000米的水域內進行吸砂作業。
第十二條 在大橋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繳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車輛通行費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收費站計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持有收費證件並佩帶標誌,堅持文明收費,方便行車,不得隨意關閉收費站道口。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應當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銅陵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按照《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門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腳踏車過橋未按照規定在人行道上推行或者其他非機動車擅自在大橋上行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橋上塗寫、刻畫、亂扔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扔向橋下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大橋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頂進等作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在大橋安全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廣告標誌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大橋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並可處以車輛通行費5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大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大橋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大橋和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大橋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大橋安全保護區域”是指大橋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200米範圍內的陸域和水域以及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陸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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