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安徽省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王金山?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3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02年10月8
- 類型: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管理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行為,增強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向社會發布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檔案,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檔案發布行為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府所屬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範性檔案:指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四條 政府及其部門公開發布檔案應當採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檔案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 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本級政府公報;
(二)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
(三)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
(四)公告欄和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載體。
第六條 政府公報應當及時刊登本級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檔案。 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本級政府規章,按發布機關的要求,及時刊登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檔案。
第七條 公開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公開發布的其他檔案的格式文本由檔案制定機關提供。
通過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載體公開發布檔案,還應當提交發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載體發布的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僅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方式發布檔案的,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製作適量格式檔案作為標準文本。
政府法制部門在依法編輯法規規章彙編時,應將規範性檔案收錄其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發布行為的監督。發現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沒有按本規定公開發布檔案的,授權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上公告。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