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現將《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告我廳科學技術處(安徽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 文 號:教科技[2002]004號
  • 發布日期:2002-4-21
關於印發《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2-4-21
各市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學校、廳直屬中專學校: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網上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的管理,規範網路教育教學活動,保證網上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管理的公告》、《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網上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是我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網上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上遠程教育是指利用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一種教育模式。其實體包括教育網站和教育網校。教育網站是指通過收集、加工、存儲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庫或者同時建立網上教育用平台與信息獲取及搜尋等工具,通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單位(ISP)接入網際網路或者教育電視台,向上網用戶提供教學和其他有關教育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 教育網校是指進行各級各類學歷學位教育或者通過培訓頒發各種證書的教育網站。
第四條 網上遠程教育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幼兒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及其他種類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務。
第五條 網上遠程教育凡利用衛星網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由中國教育電視台上星。
第六條 凡在安徽省境內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或省外教育網站、網校在安徽省境內設立分校、輔導站及其他代理機構,須經安徽省教育廳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由教育部批准設立的網路學院在我省境內招生的,須提前報我廳備案。
第七條 境外機構在安徽省境內參與教育網校建設的,應符合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安徽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為安徽省網上遠程教育審批和管理機關,並授權安徽省教育信息諮詢中心具體負責教育網站和網校的評估和日常事務工作。
第九條 開辦各類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必備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有必要的設備和場所;
(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辦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書面申請。包括:教育網站和網校的類別、網站和網校或輔導站設定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和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二)本規定第九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
(三)申辦機構概況;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由學校與企業法人合資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該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者驗資報告、公司章程、股東協定書等檔案;
(六)申請開辦教育網校,還應提供開辦教育網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模式、質量保障體系、教學管理制度、網上教學資源、師資力量、招生對象和資信擔保證明等資料。
第十一條 開辦教育網校的機構,應該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所辦教育網校相同類型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法人,或者是與該機構合作並由其提供質量保證的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組織。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每年兩次受理網上遠程教育的申報。申辦程式如下:
(一)申辦機構向審批機關領取《安徽省教育網站/網校申報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
(二)申辦機構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鑑的《安徽省教育網站/網校申報登記表》,並附本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有關證明材料應攜帶原件和複印件。
(三)審批機關依據教育網站和網校的設立條件、設定標準,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機構。審批機關對批准設立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發給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使用規範的名稱,所有教育網站和網校應在其網路主頁的顯著位置確切顯示主辦單位和所在行政區域。未經批准,任何教育網站和網校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及“安徽”等字樣。凡冠以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均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在其網路主頁上標明已獲主管部門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號等。
第十五條 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果開辦者主體或者名稱、地點等需要變更的,應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以企業形式申請境內外上市的,應事先徵得安徽省教育廳同意並報請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條 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審批機關定期在《安徽教育網》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教育網站和網校的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教育網站和網校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必須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取得省教育廳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對所批准的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年度檢查和教學評估。教育網站和網校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凡法律、法規規定面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進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收費標準與辦法,由開辦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工商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實施細則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4月2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安徽省教育網站/網校申報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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