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管材業商會

安徽省管材業商會籌備於2009年4月,成立於2010年8月,本商會在安徽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由安徽省工商聯(總商會)主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管材業商會
  • 地點:安徽省
  • 成立時間:2010年8月
  • 屬性:盈利
商會簡介,主要工作,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安徽省管材業商會是安徽省管材業的業界自治組織:據初步統計,省內縣級以上的管材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超過3000家,年銷售額超過40億元,具有較大的產業規模。其產品包括管材、管件、泵、閥門等被廣泛套用於水利、建築、通訊、電氣、排污等城鄉建設的各個領域,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基於以上現狀,安徽省管材業商會應運而生,其成立與運作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會員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性服務,促進經濟建設、建立和諧社會,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的屬性。

主要工作

商會將溝通協調、監督引導、合作維權等作為主要工作:
建立信息渠道和組織管理渠道,以網站等載體做好政企溝通和會員交流;引導企業與時俱進,加強企業對經濟、法律、管理理論的不斷學習,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向企業提供各類經濟、法律、市場信息的諮詢服務,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推動會員企業在交流中共享投資、生產、銷售等諸多資源,合作共贏,促進企業乃至行業整體發展提速;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實現行業健康發展。
完善自身建設,承擔社會責任,實施人文關懷,安徽省管材業商會任重而道遠。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管材業商會,英文譯名:Anhui Pip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安徽省內從事包括管材產品、泵、閥類產品的製造、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非營利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公眾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徽省管材行業的產業升級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登記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環路安徽(國際)五金機電商貿城三期B區30幢12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建立信息渠道和組織管理渠道,代表本行業做好政企溝通,傳達和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管理辦法;同時,作為行業性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推動會員企業和本會的發展。
(三)、接受主管單位委託、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管材產品質量評優、名牌推廣活動。促進產品質量和價格管理,推動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實現有序競爭。
(四)、建立和發展本會信息網路、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信息,出版刊物,對國內外管材業市場動態、貿易法規政策、協定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接受企業委託,開展維權活動,維護會員企業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六)、協調會員關係,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組織會員開展或參加各種培訓、考察、貿易洽談、專業性展覽會,推動企業共享資源、互通經驗。
(八)、幫助企業進行產品和企業形象推廣,培養企業品牌意識。
(九)、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技術指導、經營管理、法律諮詢服務,減小企業經營風險。
(十)、為企業家在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保障個人健康管理方面提供服務,保護企業家權益和身心健康。
(十一)、組織會員參加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二)、承辦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業、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管材及相關產品行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四) 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和入會所需要的其它有關檔案;
(三) 本會按照理事會討論通過的程式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在本會開展行業評優、信息獲取、宣傳推廣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制定的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他會員企業的利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完成本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基本的義務。會員如超過一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3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必要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可授予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若干名。
(一)名譽會長從對安徽省城鄉建設有顯著貢獻和對安徽省管材業發展給予高度關注的非商界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
(二)高級顧問從相關專家教授、業務關在線上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會人士中產生。
(三)榮譽會長,高級顧問應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本人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授予證書。
(四)榮譽職務在出席商會有關會議時享有同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對外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擬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指導經過理事會通過的工作計畫的落實;
(三) 負責商會與政府職能部門合作組織工作;
(四) 負責協調、指導商會全省組織發展工作;
(五) 代表商會簽署內部相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一)本會設定監事會,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副主席兩名,由副會長以上會員單位擔任。
(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6)監督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當其有可能損害商會利益時,應予以提出改正建議,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負責商會實體投資的調研、立項、計畫、實施等工作
(六) 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和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安徽省總商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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