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4年4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
- 發布文號:皖政辦〔2004〕23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4年4月1日
通知
規劃
一、現狀分析
——傳染病發病得到有效控制。“九五”期間,全省法定報告傳染病平均發病率比“八五”下降47.63%,有40個市縣達到基本消滅瘧疾標準,49個市、縣達到消滅絲蟲病標準,傳染病的病死率不斷下降。
——多次奪取大災之後無大疫的勝利。特別是1991年、1998年、1999年、2003年沿江和沿淮地區連續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後,全省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與正常年份相比基本持平,取得災後無大疫的勝利。
——及時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衛生部門多次迅速有效地處理了重大醫療急救、中毒事件和霍亂、O157、傷寒、痢疾等局部重大疫情。
——非典防治取得階段性重大勝利。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衛生系統10萬人參戰,奮力拚搏,及時有效地控制了非典疫情,有力地保障了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實現了“無二代病例,無醫務人員感染,無死亡病例”的目標。
——設施建設有了一定基礎。部分市設有傳染病醫院,大多數綜合醫院設有傳染病區,全省有簡易和非簡易傳染病床位3000張。有些市設有不同形式和規模的120急救中心,綜合性醫院設有急救科或急救中心。傳染病專科醫院、綜合醫院傳染病區共有業務用房11.8 萬平方米,全省急救中心現有業務用房1.6萬平方米,120急救中心平均擁有4輛普通救護車。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救治機構基礎設施條件相對落後,裝備水平低,技術力量薄弱,應急反應和救治能力不強。危房占業務用房的14.4%,傳染病醫院(病區)設備簡陋,普遍缺乏急救、監護、檢驗、手術、消毒等基本醫療設施和醫用運輸、信息設備,全省無負壓病房和負壓救護車;二是醫療救治管理體制不順,條塊分割,管理事權劃分不清,力量分散,難以形成區域內資源優勢互補的合力,整體運行效率不高;三是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自獨立運行,缺少信息溝通與工作協調,不能及時預測、預警和進行有效處置。
近年來,傳染病的流行模式出現了新的特點,對人類的威脅程度不斷增加,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中毒事件時有發生,水災等自然災害增加了疫情發生的風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任務十分艱巨,加強和完善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傳染病的救治能力,已成為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
二、建設目標和建設原則
(一)合理布局,整合資源。通過結構調整,合理規劃傳染病病床總量,適度調整城市傳染病病床數,增加面向農村服務的縣級傳染病病床數量,實現傳染病醫療資源的合理布局。傳染病醫院(病區)或後備醫院、緊急救援中心、職業中毒和核輻射救治基地等醫療救治機構的建設,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不增加醫院數量和城市病床總量,防止重複建設。
(二)省級指導,市縣負責。我省的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按照國家的規劃指導和建設原則、標準,控制床位總量和規模。省級負責審核項目建設方案,下達補助投資。市、縣承擔建設責任,各市、縣根據建設規劃,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設布局、建設方式、建設項目和投資安排的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審核,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審定後組織實施。
(三)統籌兼顧,平戰結合。醫療救治體系的建設要統籌考慮平時和突發重大疫情時的雙重需要,規劃建設的醫療救治機構,平時要努力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增加服務供給,保持正常運營,發揮投資效益。同時做好救治設施、專業技術隊伍和物資的儲備,定期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和技術培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必須保證應急需要。
(四)堅持標準,規範建設。醫療救治機構要按照現代醫療服務模式的要求,以人為本,科學設計,進行標準化建設和裝備。傳染病醫院(病區)建設必須符合控制醫院內感染的工作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置設施,並根據機構功能和任務要求配置醫療設備。
(五)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規劃方案不僅要應對非典等傳染性疾病,而且要應對中毒等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僅要面向城市,而且要面向農村;不僅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而且要改革管理體制和完善運行機制,構建起一個具有全面應對能力的框架體系,有計畫、分步驟組織實施。
三、醫療救治體系的構成及其職能
(一)醫療救治機構。
1.急救機構。包括緊急救援中心和醫院急診科。
緊急救援中心。地級市分別建立緊急救援中心,原則上獨立設定。緊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內醫療機構的急救資源,開展傷病員的現場急救、轉運和重症病人途中監護。每個市只建一個急救中心,使用一個急救電話(120),組建一個指揮系統。省會合肥市緊急救援中心在緊急狀態下,經授權具有指揮、協調全省醫療急救資源的職能。必要時,緊急救援中心(120)可以與公安(110)、消防(119)等應急系統聯合行動,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救援。
縣級緊急救援機構,一般依託一所綜合救治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負責服務區域內傷病員的現場急救、轉運和醫院內醫療救治,向上級醫院轉診重症病人,必要時接受所在市緊急救援中心指揮。邊遠中心鄉(鎮)衛生院負責服務區域內傷病員的轉運。
醫院急診科。地級市分別選擇1—2所綜合醫院急診科納入急救網路,負責接收急診病人和緊急救援中心轉運的傷病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並向相應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轉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接受所在市緊急救援中心指揮、調度,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
2.傳染病救治機構。包括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傳染病病區和傳染病門診(含隔離留觀室)或後備醫院。
省會合肥市和人口較多的地級市設立傳染病專科醫院。其中已設立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原則上在現有基礎上改建,床位和規模不作大的調整;尚未設立傳染病專科醫院的,本著最佳化重組,合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的原則,建立一所傳染病專科醫院。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原則上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區。凡設立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市,原則上其他綜合醫院不再設立傳染病病區。地級市傳染病醫院(病區)承擔防治任務,負責傳染病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傳染病病人的重症監護。省會合肥市還要承擔傳染病救治領域的科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區域內技術指導職能。
縣級傳染病病區,要具備收治一定數量常見傳染病人的條件,並具備對烈性傳染病隔離觀察的能力,對重症患者及時轉診。
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對傳染病可疑病人實施隔離觀察和轉診。
3.職業中毒、核輻射救治基地。職業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原則上由省衛生廳統一指定,承擔職業中毒、化學中毒、核輻射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的集中定點收治任務。
(二)醫療救治信息網路。
(三)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
四、建設任務
(二)傳染病醫院(病區)。全省設傳染病床位3347張(其中,負壓床4張,重症監護床42張),其中市級傳染病醫院(病區)床位1505張(其中,負壓床4張,重症監護床42張),建築總面積103490平方米;縣級醫院傳染病區床位1842張,總建築面積76960平方米。
根據服務人口和任務要求,合肥市傳染病醫院設定床位150張,其他16個地級市傳染病專科醫院(病區)分別配置床位50—160張;縣級醫院傳染病科(病區)設定床位10—40張。
(三)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及職業中毒、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在充分利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增配必要的設備,開發軟體,實現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信息網路的連線。加強對省衛生廳指定的職業中毒、化學中毒和核輻射救治基地的建設。
五、資金籌措
(一)緊急救援中心。總建築面積23200萬平方米,總投資6930萬元,中央國債資金安排5300萬元,地方配套1630萬元。
(二)傳染病醫院(病區)。建築面積180450平方米,總投資40101萬元,其中中央國債資金安排25270萬元,地方配套14831萬元。17個市傳染病醫院(病區)總投資22590萬元,中央國債資金安排12150萬元,地方配套10440萬元;62個縣級傳染病區總投資17511萬元,其中中央國債資金安排13120萬元,地方配套4361萬元。
除池州、馬鞍山、宣城市外,其餘14個地級市均申請日元貸款用於市傳染病醫院(病區)的設備裝備和人才培訓,14個市級傳染病醫院(病區)總貸款額約850萬美元。
六、配套政策
(一)建立起管理屬地化、指揮一體化的應急救治指揮管理機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以地級市的行政區域為範圍,建立起高效、統一、分級分工負責的屬地化醫療救治指揮管理機制,由上述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衛生資源,創造傳染病醫院(病區)、緊急救援中心等醫療救治機構正常運行的環境,保證具體醫療救治任務的實施,滿足區域內民眾的救治需求。同時,要積極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在合理劃分省與地方各級管理事權和職責的基礎上,打破現有條塊分割的管理格局,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確立地級市政府管理和調配本行政區域所有衛生資源的職能、責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屬地化、指揮一體化的醫療救治管理體制。
(二)調整運行機制,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證醫療救治機構的正常運營。一是在財政給予一定補助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建立面向市場的運行機制。醫療救治機構要通過多樣化、多層次服務,強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保證正常運營。二是實行傳染病人就地歸口管理、集中收治。除傳染病醫院(病區)外,其他綜合醫院一般不再收治傳染病人,以調節和控制傳染病人的流向。三是進一步完善防治結合機制。做到醫療機構、緊急救援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與共享,發揮好醫療機構在日常醫療服務中對控制傳染病的預警和哨點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傳染源。
(三)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集中有限財力,重點支持緊急救援機構、傳染病醫院(病區)等公共衛生機構建設。各級政府要保證醫療救治機構的正常運營和可持續發展,支持醫療救治機構、救治信息網路、救治指揮中心建設,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因承擔救治任務被緊急徵用的醫療機構給予合理補助;對患有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嚴重傳染病的農民和城鎮困難患者給予救治費用補貼。具體財政補助政策由省財政廳商省衛生廳制定。
(四)加強管理,最佳化服務,提高效率。依法加強對醫療救治體系的機構、人員、技術等服務要素的準入管理,制定診療指南和技術操作規範,加強執行行業管理,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要建立和完善醫療救治機構激勵機制。以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工作績效與補償水平相結合,健全考核制度,促進醫療救治機構強化管理,完善服務,提高效率。
(五)加強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嚴格準入制度;加強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的教育和培訓;推進醫療救治機構人員分配製度改革,最佳化人員結構,確保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的合理工資水平和其他待遇,穩定人才隊伍;適當確定略為富餘的人員編制,超出部分可用於安排醫護人員輪換到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工作,使傳染病醫院醫護人員保持較高的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