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

《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是為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充分調動和激發全省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全省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努力打造繁榮興盛的文化強省,全面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充分調動和激發全省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全省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努力打造繁榮興盛的文化強省,全面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並主辦安徽省社會科學獎(以下簡稱省社會科學獎),組織做好評獎各項工作。
第三條 省社會科學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徽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社會科學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四條 省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堅持依法規範、質量第一、寧缺勿濫和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牽頭承擔省社會科學獎評選表彰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制定評獎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按規定報批後執行。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新聞出版局、省社科院、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根據職能職責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根據工作需要,結合評選範圍,分別組建社會科學獎社科類、文學類、藝術類、出版類等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評審工作。各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評審組。
第二章 獎勵對象、範圍
第六條 參與評獎的成果必須是本省區域內的個人或集體創作的社會科學領域成果。
第七條 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對象是社會科學方面的,雖借鑑運用了自然科學的內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會科學評獎範圍。
第八條 本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本省作者主編或本省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九條 參評成果須為評獎周期內取得的成果。下列各類社會科學成果,可以申報參評:
(一)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正式出版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文獻、社科普及讀物),公開發表的論文和研究報告,撰寫、創作、表演的文藝作品,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二)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立項並通過鑑定結項的課題成果。
(三)套用對策性成果,包括未公開發表或出版並具有重大套用價值的內部研究報告,已被實際部門採用並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具有鑑定驗收報告或市(廳)級以上單位書面證明和佐證材料的,可以申報。
署名為單位的成果,原則上以署名單位名義申報。若變更申報人,須提供經署名單位和參與者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並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體名義申報。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評:
(一)納入國家、省級出版項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經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成果;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廳級以上黨政機關單位和幹部的專著、論文或為第一主編的合著。
對參評成果的其他具體要求,在每屆評獎細則中另行規定。
第三章 評獎和授予
第十一條 省社會科學獎評獎周期為2年。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知名度、辦事公道正派的專家和學者組成,制定評獎細則,按規定送審後執行。
第十三條 評獎程式分為:個人申報、受理單位初評並在本單位公示、學科評審組評議、評審委員會評審、集體研究審定擬獲獎名單、公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等7個環節。
第十四條 受理個人申報的單位是指:
(一)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文化旅遊、新聞出版部門;
(二)省直各部門、高等院校、大型企業、中央駐皖科研機構;
(三)省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出版學會、協會。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推舉有較高學術水平、公道正派的專家組成初評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寫出評審意見並蓋章,登記造冊匯總後報送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作出成果認定意見,提出獎勵等級建議。
評審委員會評審應有2/3以上委員參加,獲一等獎的得票數應不少於實到委員人數的2/3,獲二、三等獎的得票數應超過實到委員人數的1/2。
按規定對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進行集體研究審定,產生擬獲獎名單。
第十六條 擬獲獎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須在省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30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的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
第十七條 省社會科學獎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社科類210項,文學類、藝術類、出版類各30項。獎勵等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其中一等獎在評獎數的20%以內,二等獎在評獎數的60%以內,其餘為三等獎。著作類與論文類分設。
第十八條 省社會科學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評獎經費由財政預算列支。
獎金標準根據社會科學發展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際,參照有關規定,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評獎紀律
第十九條 凡發現有剽竊、侵奪他人學術和創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社會科學獎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社會科學獎的,將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加強對評審工作全過程監督。參與省社會科學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7〕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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