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司法廳公布《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司法廳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司法廳公布《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

條例全文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的運行保障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機關運行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等資源要素進行統籌配置,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的保障支撐活動。
第四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綠色、集約、高效、公開、安全的原則,構建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協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機關運行保障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界定保障範圍,健全保障機制,統籌保障資源,促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規範有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要求做好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的運行保障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運行保障有關制度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機關運行保障相關職責。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承擔本機關運行保障職能。
第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供給社會化,制定機關運行保障社會化服務指導目錄,加強對市場承接主體的監督管理,提升服務保障的專業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動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建設,加快機關運行保障方式、服務模式創新,提升運行保障效能。
第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其他省市在機關運行保障領域的合作交流,構建機關事務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標準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機制,探索公務出行、公物倉管理、資源節約、人才交流等領域的合作,為區域協同發展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九條 機關運行所需資產應當根據機關正常運行的需要,按照厲行節約的要求,結合配置標準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建立資產集中統一管理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各級機關負責本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根據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對照資產賬卡清查盤點,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機關存量土地使用權統一登記到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維修、處置實行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核定辦公用房面積,配置辦公用房,實現辦公用房集約節約使用。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核發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憑證。使用憑證可以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辦公用房維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請等,作為安排物業服務等經費的依據。
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關標準,不得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組織實施辦公用房安全檢查和維修。安排維修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標準和安全標準。
各級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閒置的,由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等方式統一處置。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推行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對公務用車的使用情況實行腳踏車核算和公示,提高運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嚴格落實衛星定位系統安裝、標識管理、定點停放、節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虛擬公物倉或實體公物倉,制定本級機關運行資產公物倉具體管理制度,將閒置資產、低效運行資產以及經批准舉辦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或者組建臨時機構購置的資產等納入公物倉統一管理,推進資產循環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級機關新增資產配置應當優先使用存量資產或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等,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運行保障資源配置現狀,提出下一年度機關運行保障需求,對新增資產配置、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維修、後勤服務等進行計畫管理。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本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列入預算草案,並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統一組織實施的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及維修、公務用車配備及更新、公共機構節能、公務活動保障、集中辦公區物業服務等機關運行保障事項,所需經費納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制度,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強化結果套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服務項目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機關服務的集約化、規範化管理。
各級機關應當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服務資源,不得超出規定項目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務活動保障實行集中管理,結合實際完善管理制度,明確保障範圍,制定保障標準,規範審批程式,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活動保障工作。
各級機關公務活動保障應當注重務實節儉,加強協調聯動,形成高效安全的服務保障機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實際,推行公務用車統一調度使用,提升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跨區域公務出行服務保障模式,降低出行成本。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本級機關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統一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推動服務保障資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統一負責本級機關集中辦公區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安全保衛議事協調機制,建設並完善重點部位安全保衛技術防範設施,按照崗位需求合理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本機關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在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實際,推進機關公共設施便民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應急保障機制,指導協調有關機關制定應急保障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保障機關正常運行。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的工作方式,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應當推行機關能源資源消耗定額管理,推動建立機關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能源資源消耗定額指標作為制定相關預算支出標準的參考依據。
各級機關應當在能源資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資源,推廣綠色低碳技術產品套用,加快綠色低碳轉型,提升綠色低碳運行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推廣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勵各級機關採用能源費用託管等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機關用能系統節能改造和運行維護,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用水管理,按照相關制度標準建設節水型機關,推進節水器具普及更新。優先採購和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節能、節材產品及再生產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三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新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特別用途等因素外,應當購置新能源汽車。
第三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機關食堂和公務活動用餐管理,開展“光碟行動”,實施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制止食品浪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應當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行動,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績效管理、考核評價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員採取約談、責令改正、通報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關運行經費使用、服務保障資源配置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機關運行保障有關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規使用機關運行經費的;
(二)違規建設、配置、維修、處置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違規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公務用車的;
(四)超規格、超標準公務接待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以及機關運行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三十八條 有權機關接到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內容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事務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機關事務工作要更好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機關運行保障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完善的機關運行保障法規制度體系是落實“兩個更好服務”的基礎和保障。制定《條例》,對於加快機關運行保障現代化建設,非常必要。
二是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在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控制機關運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全省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較好發揮了職能職責作用,積累了豐富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經驗。制定《條例》,有利於完善管理體制機制,規範運行保障行為,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動機關事務高質量發展。
三是推進長三角地區機關事務法治建設一體化的現實需要。2022年9月,上海市在長三角地區率先出台《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同年11月,國管局印發《關於開展機關事務法治化創新試點的通知》,我省與浙江、江蘇同為試點單位,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地方立法是試點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已經出台。制定我省《條例》,是貫徹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落實國管局試點任務的現實需要。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8章39條,包括總則、資產管理、經費使用、服務保障、資源節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總則。一是明確適用對象是本省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二是明確機關運行保障包含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等資源要素的統籌配置。三是明確機關運行保障遵循依法、綠色、集約、高效、公開、安全的原則。四是明確政府職責及有關部門職責。五是明確建立健全社會化、標準化、數位化保障機制。六是要求為長三角區域協同發展提供服務保障。(第二條至第八條)
(二)關於資產管理。一是明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機關運行資產管理中的職責劃分。二是明確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集中統一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三是明確加強公物倉建設管理,推進資產循環利用和共享共用。(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三)關於經費使用。一是對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的制定和運用作了明確。二是對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的編制要求作了明確。三是對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工作作了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四)關於服務保障。一是明確推進機關服務的集約化、規範化管理。二是對加強公務活動保障管理、公務出行服務、集中辦公區資源共享作了規定。三是對機關安全保衛和公共設施便民服務作了規定。四是對機關辦公區應急保障工作作了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資源節約。一是要求發揮機關的示範引領作用。二是對機關能源資源消耗定額管理、能源高效利用、資源循環利用等作了規定。三是對制止食品浪費工作作了規定。四是對加強機關生活垃圾分類作了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
(六)關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一是通過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等,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二是明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的責任。三是明確有權機關對機關運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責任。(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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