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也發出了《關於黨政幹部和共產黨員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皖發〔1992〕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殯葬改革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2-06-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43號
【發布日期】1992-06-28
【生效日期】1992-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皖政[1992]43號
【發布日期】1992-06-28
【生效日期】1992-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殯葬改革的通知
(1992年6月28日皖政〔1992〕43號)
建國以來,我省殯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績,並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殯葬工作體系。但是,最近幾年,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舊的喪葬習俗盛行,每年有20多萬具屍體具棺土葬,占用耕地4000多畝。浪費木材10多萬立方米,致使我省平均火化率一直在10%左右徘徊,遠遠低於全國平均34%的水平。亂葬亂埋、鋪張浪費和一些地方借辦喪事搞封建迷信活動的現象已成一種社會公害,嚴重污染了社會風氣,影響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去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中發〔1991〕12號),今年2月,安徽省委也發出了《關於黨政幹部和共產黨員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皖發〔1992〕5號)。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和安徽省委上述通知精神,迅速改變我省殯葬工作的落後狀況,特通知如下:
去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中發〔1991〕12號),今年2月,安徽省委也發出了《關於黨政幹部和共產黨員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皖發〔1992〕5號)。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和安徽省委上述通知精神,迅速改變我省殯葬工作的落後狀況,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殯葬管理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殯葬改革工作的地方行政法規,並定期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要把提高火化率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管理。2至3年內,縣級以上城鎮火化率都要達到馬鞍山、蕪湖市(不含所帶縣)90%以上的水平,農村的火化率要達到35%以上。使全省的平均火化率在“八五”期末,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殯葬改革是一件涉及千家萬戶、移風易俗的大事。要對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近期內要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進行集中宣傳,造成一個有利於殯改工作順利開展的環境和氣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破除喪葬陋習,節儉文明辦喪事在殯葬改革中作出表率。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改革的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管理,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火化率任務。公安、司法、計畫、財政、稅務、工商、農業、林業、衛生、土地、物價、交通等部門要積極支持並配合民政部門搞好殯改工作。
三、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把提高火化率作為殯葬改革的中心任務。自今年9月1日起,在火化區死亡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共產黨員和幹部、工人,除個別經上級政府批准按照有關民族、宗教禮儀辦理喪事外,一律實行火葬。從1993年起,此項規定適用於火化區內所有死亡人員,堅決禁止在火化區內實行土葬。一切享受勞保待遇的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憑火化證領取喪葬費和遺屬補助費。
四、切實加強對喪葬用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凡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對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堅決取締。在火化區內,禁止土葬用品的生產和銷售。近期內,各地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喪葬用品市場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五、殯葬事業單位要深化改革。主管部門要下放權力,擴大殯葬事業單位的自主權、殯葬事業單位要改革內部分配和勞動、人事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化管理,改變吃“大鍋飯”的狀況。對殯儀館要加強管理,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社會效益。目前仍然虧損的殯儀館,要採取措施限期扭轉虧損,到期後仍未扭虧的,不再給予補貼。同時,各級政府要在政策、經費等方面對殯葬事業給予必要的支持。
六、在土葬改革區內,應規劃建立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縣一級的經營性公墓應在1993年底建成,農村的公益性公墓要在“八五”期內建成,以集中安葬死亡遺體,逐步克服亂埋亂葬的現象。目前尚未建立公墓的地方,應積極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要學習蚌埠市的經驗,在農閒季節,結合農田基本建設,有組織地抓好平墳還田工作,限期平除火化區和土葬改革區耕地中的全部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