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愛心慈善救助基金會

安徽省愛心慈善救助基金會是安徽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愛心慈善救助基金會
  • 類型: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
基本簡介,組織章程,

基本簡介

安徽省愛心慈善救助基金會是由原安徽省出生缺陷救助基金會於2019年7月29日正式變更,並經安徽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原始資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其宗旨是“宣傳慈善文化、傳播慈善理念、開展社會救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在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下,圍繞基金會宗旨,通過開展公益項目和活動提升公眾對出生缺陷的認知,呼籲社會各界加強對出生缺陷患者及各類困難群體的關愛與關注,凝聚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到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干預及困難群體社會救助等慈善工作中來,為和諧安徽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安徽省愛心慈善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慈善組織。本基金會的宗旨:宣傳慈善文化、傳播慈善理念、開展社會救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萬元,來源於安徽靜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龍崗自來水有限公司、合肥市匯誠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捐贈。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合肥市瑤海區龍崗路與新安江路交口春暉里。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全省育齡婦女孕前孕期醫學檢查、產前篩查和診斷等出生缺陷干預措施;
(二)資助貧困家庭的出生缺陷兒童疾病篩查、治療救助和康復;
(三)資助開展缺陷兒童困難家庭助困、助學、貧困家庭老人養老救助及相關慈善項目的開展;
(四)資助有關慈善項目的技術諮詢、交流和培訓及有關慈善項目的調查研究、政策理論和套用研究;
(五)資助開展相關慈善項目的宣傳教育;表彰獎勵為慈善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六)資助與國內外開展有關慈善項目的交流與合作;
(七)資助本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其它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相關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本基金會財產的使用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有關政府部門、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設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每季度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聘用工作人員及工資福利待遇;
(六)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確需兼職按照任免許可權履行報批);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長辦公室審批;
(四)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黨建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建立聯合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本章程第七條所列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省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非營利性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納入計畫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項目;
(三)資助本基金會正在實施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納入計畫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項目;
(三)資助本基金會正在實施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項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
(一)應當合理設計慈善公益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財產使用效益。
(二)應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公益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三)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公益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開展重大慈善公益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五)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六)慈善公益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七)要加強慈善公益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2019年 7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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