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是在1998年12月17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8-12-17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發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省長 王太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實施安全管理。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設備。經營場所、倉庫、運輸及裝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和其他有關安全規範的要求。
(二)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管理、經營、儲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培訓。根據經營規模,石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年經營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企業,必須配備具有化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工程師、經營師等業務技術人員;年經營額在1億元以下的企業,必須配合具有化學專業中專或相當於中專學歷的業務技術人員,或者配備具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10年以上經營的業務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經營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出入庫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等。
(一)單位申領的,應填寫《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所在地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個人申領的,應填寫《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報所在地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應當會同級公安等有關部門完成現場審查;審查同意的,及時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審查意見這日起10日內,應當會同級公安等有關部門完成複查核實工作。複查合格的,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複查不合格的,不予發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個人,並說明理由。
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取得經營許可證後,連續2年沒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禁止轉讓、偽造、塗改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責令限期申領經營許可證,可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申領經營許可證,責令停業;
(二)超越經營範圍或者改變經營方式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逾期未辦理經營許可證延期手續而繼續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責令改正;拒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轉讓、偽造、塗改經營許可證的,沒收許可證,可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審查同意、頒發經營許可證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審查同意、頒發經營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