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現予公布。歡迎於11月25日 前提出修改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實施地區:安徽省
條例目錄,條例內容,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定、招聘、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輔警管理應當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規範管理、明晰權責、嚴格監督、強化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按照總量適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併合理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被裝、教育訓練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特別優秀的輔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錄為人民警察。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在人民警察帶領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依法履職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視窗服務、信息採集與錄入、接線(信)查詢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通訊保障、視頻監控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開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第九條 勤務輔警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工作規範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提示、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五)開展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登記等服務;
(六)開展巡邏、值守、安全巡查;
(七)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禁毒、移民、邊防檢查、出境入境等相關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
(二)協助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協助進行盤查、控制、押送、看管;
(四)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行政案件辦理相關事務性工作;
(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協助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公安辦案、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八)參與突發案(事)件處置;
(九)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鑑定報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職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四)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五)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六)從事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七)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八)對民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九)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用人計畫、招聘條件和程式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輔警用人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本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輔警招聘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單獨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體能條件和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因違法違規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被判處刑罰,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宜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等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烈士、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致殘公職人員、享受省部級以上勞模待遇人員的配偶、子女,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第二十一條 輔警招聘應當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實施。
對專業技術崗位、急需緊缺人才,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簡化招聘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擬聘用的輔警,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約定試用期。
輔警在依法約定的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輔警的職業特點、分類分級管理方式,參照當地同類崗位人員及社會平均收入水平,合理提出輔警薪酬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一線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輔警依法享有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單位安排輔警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費;安排輔警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六條 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可以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先行墊付。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因公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阻礙輔警履職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建立輔警聘用、考核、晉升、解聘、檔案管理等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範和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輔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與薪酬待遇掛鈎的管理機制。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專項培訓,開展政治教育、紀律作風教育、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並與其層級工資、績效獎勵等薪酬待遇掛鈎。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統一標識。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為輔警專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
輔警履職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職期間,不得穿著輔警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裝備等交回公安機關。
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開展與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執法公示和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對輔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與輔警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下罰款;非法購買、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輔警的招聘、監督和保障等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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